人才引进暂行规定

时间:2020-05-12 点击数:

为了大力引进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急需的高水平人才,更好地实施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结合我校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原则

根据我校专业发展战略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着力引进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的高层次人才,为实现我校建设全国一流的专业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引进人才的层次

(一)副高职及以上的双师型教师

(二)专业带头人

(三)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学历教师

(四)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五)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中级双师型)

三、引进人才的条件和待遇

(一)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乐于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2.能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高校退休的高职称人员除外;

3.除满足基本条件外,不同级别的人才还需满足相应的具体条件。

(二)副高职及以上双师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条件和待遇条件

来自于企事业单位,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实践岗位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本行业高级技术职称(学历可放宽到专科);胜任课堂教学且授课效果好。

1.条件

1)具有较坚实的本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成为学科(或本专业)带头人,熟练讲授2门及以上专业主干课,并具有培训青年教师成为中级双师教师的能力;

2)在校企合作办学、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中,能完成任务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3)在企业与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具备带动学校专业群特色发展的能力。

2.待遇

1)被聘为副高级双师教师月收入5000元、高级双师教师月收入6000元、特级双师教师月收入8000元。工作量外的课时费另外支付;

2)被聘为专业带头人每月增加津贴1000元;

3)学校提供住宿条件,水电费自理。

(三)硕士、博士学历教师的条件和待遇

1.条件

1)获得硕士或博士学历和学位,所学专业与所聘任的专业对口;

2)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能胜任本专业主要课程(二门以上)的讲授任务,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连续稳定的研究方向。

2.待遇

1)博士学历学位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确定为副教授,月收入5000元,工作量外的课时费另外支付。免费提供住宿条件,水电费自理;

2)硕士学历学位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确定为助教,月收入2700-3500元,工作量外的课时费另外支付。提供住宿条件。

四、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的条件和待遇

(一)条件

1.来自省内、外高等学校的退休教师,具有教授职称。从事所聘专业实践工作十年以上;

2.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对本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有很好的设想。具有连续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领导本学科(专业)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能力;

3.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近5年在教学、科研或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待遇

1.月收入6000元,工作量外的课时费另外支付;

2.学校有偿提供住宿条件,水电费自理。

五、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的条件和待遇

(一)条件

来自于企事业单位,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实践岗位工作十年以上(条件好的学历可放宽到专科,从事本专业实践岗位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本行业中级技术职称,授课效果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的需要,设计出一门职业技能核心课程,或者能对原有专业课程内容与结构做出重大改革,且讲授效果好;

2.能够提出质价比高、被学校采纳的实验室、实训室建设方案,且在组建、实施中做出较大贡献;

3.能够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且效果较好。

(二)待遇

月收入3000元,工作量之外的课时费另外支付。提供住宿条件。

六、人才引进程序

(一)各院部根据专业建设及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人才引进计划,并于当年10月底至次年4月底上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根据学校师资结构情况,对各院部提出的引进计划进行审核,经校长批准后公开发布教师招聘信息。

(三)应聘人员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求职申请及相关材料(纸质版或电子版均可),人事处对其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人员推荐至相关系(部),请院部确定试讲题目。

(四)人事处组织应聘人员来院试讲。

(五)学校专家组对试讲人员进行评议。

(六)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试讲通过者签订相关协议。

七、人才引进后的跟踪评价和考核

(一)各院部每学期需对引进人才的工作表现进行考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负责建立已引进人才档案,定期跟踪、评价和考核已引进人才在学校的工作情况。

(三)新引进人才工作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后接受试用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转见习期,不合格者解聘。见习期六个月,满一年后接受转正考核。转正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八、其它

(一)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或五年。

(二)本规定中未明确的事项,经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在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执行,原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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