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实训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

时间:2022-09-30 点击数:

第一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品。

第二条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危险品必须由学校采购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

第四条使用危险品的实训中心主任要负责制定危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对危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管理、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防止发生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要建立台账,并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危险品存放地点要有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实训(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识。

第七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各种固定措施,防止倾倒。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实训(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训室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不同性质的实训废物不得混装存放,不得随意排放,要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企业)签约处置危险品废弃物。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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