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1-06-0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实训(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一章 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训(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训(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训(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责任体制,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实训安全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 消防科、资产科是负责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各部门做好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及隐患整改等工作。受理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做好实训(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实训(实验)室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实训(实训)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负责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各单位成立实训(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由各实训中心主任和经验丰富的实训员组成。

第六条  设立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各实训(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兼人员担任实训(实验)室安全员,工、医类学院有专职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 检查实训(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 及时发现实训(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单位和实训(实训)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安全负责部门报告。

第七条 设立实训(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可以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也可以利用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社会力量。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实训(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进入实训(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需经过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训(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二章 惩与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自行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违规冒险作业;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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