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11-20 点击数:

根据国家关于学生应当履行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义务的规定,为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执行缴费制度,规范学生缴费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缴费实行“学生入学缴费注册登记”制度。学生每学年入学都需到学院财务处交费后,凭“收款收据”到学生处办理“注册登记”。新生在注册取得学籍后,方予以办理住宿和编班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为集中缴费时间。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劝其休学。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凡缴清学费的,予以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就读;仍没缴清学费的,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对不办理复学或再次休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确实因家庭贫困暂且交不上学费和其它费用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缓交学费书面申请”和“学费补交计划”,同时提供村、乡(居委会、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特困证明”、相关证件等材料,所在系领导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学院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可予以缓交。学生持“批准单”到财务处及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每年12月30日前未缴清欠费的毕业班学生,学生处不予上报毕业生信息,学生不能如期毕业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故欠费:

(一)在规定时间(开学后两周)内未提交缓交申请的;

(二)被学校认定不符合缓交条件,申请被退回的;

(三)已获准缓交,但在缓交期限内本人不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缓交期限已到仍未能交清欠费的;

(四)缓交期限已到仍未交清欠费且未获准延期的;

(五)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学院催缴学生欠费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属于无故欠费情形的。

第六条对于无故欠费的学生,学院将视其情节,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不予注册,不得参加学院一切教育教学和实习实践活动,不得使用学院一切教育教学资源,欠费学年不能取得学业成绩、实习实践成绩和学籍记录;

(二)在缓交期限内既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又没有通过其它方式缴清欠费的,除了按上述第一项处理外,还不得享受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一切帮困助学措施;

(三)不得享受国家奖助学金,不得参加评奖评优,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吸收入党。

(四)毕业生无故欠费的,学院不出具任何学业成绩等证明或推荐材料,不颁发毕业证、工作派遣证等,不办理毕业生档案和户籍转移手续。

(五)在离校时,学生处在无故欠费者档案中记载“无故欠费不良信用记录”。

(六)确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欠费的,学院给予其警告至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学院保留追缴和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无故欠费人的名单的权利,保留向无故欠费者所在工作单位通报的权利。

第七条财务处定期为学生处、各系提供欠费学生名单(每月25日前提供)。

第八条学院建立系主任和辅导员催缴欠费责任制,系主任和辅导员负责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督促学生按承诺补交学费。学生处、各系要及时与欠费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取得学生家长的支持与配合。

第九条对没能如期完成催缴欠费责任的辅导员、系主任和所在系,实行评优、考核扣分制。

第十条收缴学费是全院性工作,各系和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针对学生欠费和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做好学生缴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国家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附件1:学生缴费管理流程图

附件2:学费、宿费欠费催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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