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时间:2024-04-15 点击数:

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的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各专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学校要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的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学校学生实习由学生所在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教务处负责实习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1.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2.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3.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4.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学院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对于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表示不同意学校安排的单位及岗位,可自行选择符合岗位条件的实习单位。

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

1.自行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证明材料和接收学生参加岗位实习证明材料,获得所在学院的批准。

2.学院应认真审议学生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针对自行岗位实习学生的具体情况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不少于6个月,具体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学校将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审定各学院制订的实习计划,抽查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实习工作专项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学院要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学院负责组织各专业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和指导书,制订实习计划,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实习前动员、实习实施过程监控以及实习质量检查等。指导教师一般应由教风严谨、学术业务水平较高的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5.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6.责任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7.实习考核方式;

8.各方违约责任;

9.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2.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教务处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七条 学院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九条 学院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条 学院要与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学院应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报备,经教务处、学校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三方协议;

2.实习方案;

3.学生实习报告;

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5.学生实习日志;

6.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7.学生实习总结;

8.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教务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安全教育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条 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教务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学校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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