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实践环节管理,扎实推进优良学风建设,提高职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学校教务处统筹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负责全校论文作假情况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接待各种举报等。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存在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和最终认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解决申诉、复议等存在争议的事宜。
(三)各学院、专业教研室及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四)全校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代写学位论文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程序
(一)院级审查
各学院接到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疑似作假行为的举报须立即上报学校教务处,对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疑似作假行为(包括论文相似性检测结果)的反馈或举报,学院应组织由专业负责人等3 名以上教师核实调查,集中评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任何人不得将核实阶段的任何信息和材料向外界透露。专业负责人将毕业设计(论文)集中评阅与调查情况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情节提出相应纪律处分建议,组织填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调查与认定表》,并附有证明材料、举报材料、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等,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级审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院级审查材料组织开展校级审查,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和学生纪律处分的初步建议。
(三)学生申述与申辩
学校在给予作假行为纪律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前,责成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口头表达要如实做好记录,并经学生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结果认定与处分决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给予认定。学校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做出相关纪律处分。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一)原则
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得当、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1.取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2.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3.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相应的处理决定;
4.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5.学位申请人为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出售、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1.若为学校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若为学校在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任合同。
(四)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视为教学事故,依据《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各学院年度考核指标。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对相关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在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