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我校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良好的学风和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辽宁理工职业大学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规定》。
一、考场规则
(一)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开始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时长为40分钟的科目,开考20分钟内不准交卷离场;考试时长为90分钟的科目,开考30分钟内不准交卷离场;考试时长为120分钟的科目,开考60分钟内不准交卷离场。
(二) 学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文具外不得携带教材、参考书、复习资料、电子词典等物品。考试过程中,不得私自借用计算器和其他文具。
(三) 学生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四) 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随意交谈,大声喧哗。
(五) 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考试,并将其放在课桌左或右上角,以备检查。无两个证件任何一证不准参加考试。(注:身份证或学生证如有丢失,在考前由所在学院开出带有参加考试学生照片并加盖学院公章的证明,考试时携带。)
(六) 考前学生须认真清理座位周围的字迹及纸条等,如字迹清理不掉,立即报告监考教师。
(七) 试卷和草纸由学校统一印发,不准使用个人自备纸张。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
(八)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立即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如有特殊情况须离开考场者,须向监考教师汇报(举手示意说明情况),经请示主监考获得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纸。
(九) 考试时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或课程主考提问其他问题。
(十)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将试卷、草纸放置于身体正前方。
(十一) 结束指令发出后,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草纸翻放在课桌上,监考教师收卷且核对无误后,经监考教师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十二) 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准喧哗。
二、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一)违纪行为认定
1.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未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放在指定地点。
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做与考试无关的其他活动。
4.擅自使用自带草纸。
5.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以手势、动作或表情等方式传递信息。
6.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窥视他人试卷;或将答卷及有字迹的草纸移向邻座,为窥视者提供方便。
7.私自传借计算器或其他文具。
8.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带入座位或带在身上。
9.将答题纸、草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0.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11.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2.其他考试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
(二)作弊行为认定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2.开考后,在试卷、书桌、座位、考生身体部位等地方发现有与考试相关文字资料,且考前未预先报告监考教师。
3.抄袭或偷看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偷看、强拿他人试卷、草纸。
4.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5.开考后,发现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设备里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6.上机考试中(闭卷),翻阅、查看计算机原存储或自带电子资料或软件。
7.故意销毁试卷等考试相关材料。
8.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纸。
9.参与团伙作弊。
10.被确定试卷答案雷同。
11.六个月内累计两次违纪。
12.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或有其他作弊行为。
13.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但尚未构成严重作弊。
(三)严重作弊行为认定
1.替考(进入考场即生效,不论主动与被动)。
2.组织作弊。
3.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偷窃试题或将试题带出考场。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5.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学生构成违纪行为的,记录违纪,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补考,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学生构成作弊行为的,记录作弊,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补考,给予行政记过;学生构成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行政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纪、作弊后态度恶劣者,从重处分。
四、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后,要在《考场报告单》上详细写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过程,并报告主监考。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场报告单》、试卷(含答题卡)和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如作弊用的通讯工具、纸张、笔记本和书籍等有关资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审核有关材料后认定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
(三)学生处根据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认定给予学生相应的行政处分,并通报全校。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