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25-07-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具有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法治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具有诚信意识和团队精神。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学业标准

(一)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设置,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1.8。(学分绩点核算办法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设置,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1.8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由于违背学术诚信而受到纪律处分:

1.受过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2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者。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因违背学术诚信受过纪律处分有明显悔改表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过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2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学位授予程序

(一)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生本人向其所在的学院学位分委会提出申请。各学院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资格等有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核,于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获得学士学位标准的提交学院学位分委会。

(二)各学院召开学位分委会会议审查通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听取各学院学位分委会的汇报,并进行表决。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向通过表决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六)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级学位委员会。

第九条 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若毕业当年12月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符合本办法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毕业当年12月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随下届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对已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学校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1. 因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处理出现异议的,学生可以提出学位授予复核,复核处理程序参照《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术复核和学位授予复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2.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暂缓审议学位、暂缓授予学位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提出学术复核,复核处理程序参照《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术复核和学位授予复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应的学士学位

    (一)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职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对应表》,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目录》(2021年版)以外的专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专业时明确的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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