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全日制在校生,在学校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学校经审批已经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省级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设副主席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各二级教学单位的院长/主任、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做调整和充实。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调整和补充。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调整以学校文件形式通知给各单位。
第六条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须涵盖本单位全部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原则上由院长担任,副主席1—2人,由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等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校在岗人员担任,承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高尚的学术品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辽宁理工职业大学申请复核与学术复核管理办法》;
(二)审议各学院学位分委会成员名单等事项;
(三)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四)审查各学院学位分委会报送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全面负责学位申请人学位授予复核和学术复核的审查决议工作;
(六)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本学院拟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
(二)组织受理学位申请人上报的学位申报材料,逐一审核学位申请人相关材料,汇总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并将处理建议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负责本学院学位申请人学位复核和学术复核(30日以内)的初审工作
(五)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校学位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报请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二)处理学位审核与授予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位授予点建设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位质量保障相关工作;
(五)组织、指导、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相关工作;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三月、六月和十二月召开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或副主席领导校学位办处理学位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委托他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位分委会对本学院申请学位名单材料逐一审核,经各学院学位分委会审查通过,汇总形成学位审批单(包含拟授予资格学生名单),并由各学院学位分委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实各学院报送的审批单等有关情况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各学院学位分委会主席汇报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情况,并负责解答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和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学生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发放证书等事宜。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当事先向校学位办请假,由校学位办报请主席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当事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请假。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应当经校学位办主任批准。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作出说明,情况说明后应当立即退出会议。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以及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履职过程中,如议题等事项涉及本人、直系亲属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情形的,应予回避。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回避,由主席决定。主席的回避,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干扰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常工作。对于无故阻碍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或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履职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位申请人在学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由学校依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四条 接受职业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学士学位。学校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七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学校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向原审批单位申请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点。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