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28 点击数:

为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待对象

(一)一般客人:合作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兄弟学校等)来访人员;各地市来访人员等;

(二)关系单位客人: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客人、参加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嘉宾等;

(三)特殊客人:来校调研、检查、评估、验收、指导工作、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

二、接待原则

(一)公务接待要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树立学校良好形象。

(二)公务接待要坚持对口对等。上级机关、兄弟院校、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的客人、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客人以及校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来我校与有关业务单位联系工作或各单位邀请的客人,由各有关业务单位负责接待。上级领导来校,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出面接待,必要时由全体校级领导出席;兄弟单位领导来访,由学校办公室或业务对口部门协助相关校领导出面接待;代表单位与我校各业务单位联系工作的客人,由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出面接待,必要时可邀请学校相关领导出席。

(三)公务接待要坚持从俭。除外事或特殊需要外,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禁止到高档星级饭店和超标准接待。

(四)公务接待要严格审批。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程序。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五)公务接待要讲求效率。负责接待的单位和人员,要安排好客人的活动、食宿、迎送等具体事宜;对重要的接待要制定接待方案报有关校领导同意后实施。接待结束后,主动征求来宾意见,并根据来宾需求协助订票、送站等工作。

(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应不予接待。

三、接待用餐标准及审批

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和用餐标准。中午就餐,原则上不准喝酒,并在校内食堂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适当的酒店就餐。

(一)用餐标准

1.一般客人在食堂就餐按30-50/人(含酒水)标准;

2.关系单位客人在食堂就餐按 80/人(含酒水)标准;

3.特殊客人,经校长批准按160-200/人(含酒水)标准。用餐如超过此标准,超出部分需请示校长批准。

(二)用餐审批

1.学校接待的客人由学校办公室提出用餐意见,填写《因公招待客人用餐申请表》,学校办公室主任核定用餐标准,主管行政校级领导审批后,学校办公室安排就餐;

2.各单位接待客人需要学校负担费用的,填写《因公招待客人用餐申请表》,经用餐部门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主任核定用餐标准,主管行政校级领导审批后,安排到学校食堂就餐;用餐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并注明简要事由。学校按客人数量和标准,依《因公招待客人用餐申请表》定额补助结算,超过部分由有关单位自理。

(三)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一般不得借出差在外宴请。外出因工作需要确需宴请对方的,事前应征得主管行政校级领导批准,按审批程序执行。

四、住宿安排及标准

(一)来宾住宿一般由学校办公室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主管行政校级领导批准。

(二)根据来宾情况,厅(局)级以上领导可安排单间,随行人员可安排标准间。

(三)来宾住宿费用如需学校支付,需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行政校级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学校支付费用。

五、接待用车

由学校办公室根据来宾规格和人数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六、接待费用报销

(一)发生在学校餐厅并附有《因公招待客人用餐申请表》的接待费用,由学校办公室在规定时间统一汇总审核,接待费在审批标准以下的,由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经主管行政校级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结算;超过审批标准的,由校长审批,报财务处结算。

(二)发生在校外的公务接待费用,由接待单位报办公室主任审核,经主管行政校级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并附有《因公招待客人用餐申请表》。

(三)由学校出资的科研经费,不得发生和报销招待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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