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3-12-0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核心,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强化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学院、社团开展的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的具体内容,详见《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照《辽宁理工职业大学综合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审定。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和管理规定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综合社团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公寓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具体事宜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及《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节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教育部和省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服从教育部和省教育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月1日起执行。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昆山路9号 邮编:121007 办公电话:0416-2113866

传真:0416-4580666 辽ICP备10013612号-1 辽ICP备1001361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