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5-07-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秩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职业学校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高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所有实训(验)室及相关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2. 管理原则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全员参与的管理方针,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责任体系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实训(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实训(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第五条 学校层面

    学校成立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校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践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教务处是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负有对各教学单位的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第六条  二教教学单位

    二级教学部安全工作队伍中院长为第一负责人分管实训(实验室安全的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员等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日常巡查、设备维护、台账记录、隐患上报。

    第七条 执行职责

    各级别管理人员均需根据《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实训(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要求,完成职责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八条 准入管理

    (一)项目安全准入

    建立实训(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各教学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训(实验)项目进行评估与审核,尤其对涉及各种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未经审核通过的项目不得进入教学或科研过程。

    人员安全准入

    建立实训(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各教学单位需根据本专业(群)和实训(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须通过安全教育考试方可进入实训(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九条 危险品安全管理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教学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品的教学、实训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教学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同时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或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转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训前有可行方案、开机后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对服役时间已到报废年限的设备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水、电、气安全管理

    实训(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拆装改线,严禁乱接乱拉临时线路。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且接地良好;实验室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保障用电安全;定期对实训(实验室的水源、电源、气源、火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管理

    所有实训(实验室,须根据消防要求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板或防火卷帘等),烟雾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监控系统等,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应配置紧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安全运行管理

    严格执行学校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等文件。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安全管理细则,落实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责任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四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建立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每次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二)教务处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普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抽查。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训(实验)室,教务处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三)各二级教学单位建立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组,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训(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建立检查台账;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实训(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训(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建立 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时限重大隐患须立即停工整改,未整改完毕不得恢复实训(实验。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教务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安全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与演练

    教务处组织各二级教学单位和实训(实验根据实训项目和危险源建立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火灾、泄漏、灼伤、机械伤害、生物污染等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流程(报警、疏散、初期处置)及责任人。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应急保障

    学校负责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各教学单位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培训对象与内容

    新生入学、新入职职工必修《实验室安全通识》课程;参与实训(实验)教学与管理的教职工每年参加安全专题培训;实训(实验)项目开课前实验人员和学生需开展专项培训,尤其针对危险源(如易燃易爆、高压设备)要进行安全操作考核。

    第十九条 宣传教育

    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教学单位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利用海报、讲座、线上平台普及安全知识,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安全教育专题网站,发布安全知识、优秀案例,公示违规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各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本单位实训(实验)室安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有效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了火灾、爆炸、人身重大伤害、被盗等重大事故,实训(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对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责任不清的,将追究实验室直接责任人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视生命和财产安全违反实训(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如下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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