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办〔2019〕20 号)、《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1〕30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学位〔2021〕13 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条 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德育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法制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具有诚信意识和团队精神。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学业标准
(一)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适应新兴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在相关专业领域担负设计、开发、生产、服务等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基本具备工匠精神和养成精益求精习惯。
(二)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设置,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1.8。(学分绩点核算办法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道德标准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表现者。
(二)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设置,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8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由于违背学术诚信而受到纪律处分:
1、受过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2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者。
(四)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五)经审查,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因违背学术诚信受过纪律处分有明显悔改表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受过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2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者。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生本人向其所在的学院学位分委会提出申请。各学院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资格有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符合获得学士学位标准的提交学院学位分委会。
(二)各学院召开学位分委会会议审查通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四)学校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听取各学院学位分委会的汇报,并进行表决。
(五)学校对通过校学位委员会表决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六)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当年毕业后未授予学士学位者或当年结业者在下一届毕业日期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符合本细则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仅限1次,逾期不再补授。
第九条 对已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学校将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获得学位证书的;
(二)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经核查确认的;
(三)经复查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条 各专业对应的学士学位
(一)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目录》(2021年版)所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目录》(2021年版)以外的专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专业时明确的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级学生起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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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制定
2023年7月第一次修订
2024年5月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