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文化考试符合当年学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学校学习。
第三条 凡被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选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七条 学校实行规定学制(4 年)与弹性学习年限(3-8年,因入伍休学除外),按四年制制定各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允许在3-8年(包括休学、停学时间,因入伍休学除外)内修满各类学分,但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本人可以上网查询。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全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个别课程考试因试题原因造成不及格率偏高,经教师和学院申请、教务处同意,对及格线做出调整,除此之外不得对课程成绩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考试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绩点最高<3。即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下(含79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上时,按79分记载。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按正考比例计入补考总成绩。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重选其他课程。
第十二条 缓考学生考试安排随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不再单独安排补考,进入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设计、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或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1.无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3.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者。
无论何种原因(包含病假、事假、旷课等),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于学期末上报缺课三分之一学生名单。因病事假原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学生,可以参加补考,如补齐平时作业等相关平时考核材料者,平时成绩按平时总成绩的50%计算;因旷课原因缺课学时超过三分之一学生,不能参加补考,直接进入重修。其他教学活动,如社会实践、大学生健康教育、大学生体能测试等,成绩必须合格,所获学分不计入毕业要求的总学分,但在学生成绩档案中记载。
第十四条 凡已进行学期选课但擅自缺考者,该课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通过重修重新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辽宁理工职业大学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规定》执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选课、免修与免听
第十六条 转专业、选课
1.学生原则上应完成招生录取时确定专业的学业。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2.编入下一年级者,当学期重修学习任务量较小时,在保证全部重修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可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选修课,但累计不得超过8学分。
3.大学四年级上半学期结束后,应修学分欠16学分及以上者,不准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十七条 免修与免听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 25 学分以上,学分平均绩点在3.0以上,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开课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开课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全部实验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考试必须在计划开课学期前二周进行。第一周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第二周组织免修考试。
2.自学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绩点3.0以上,可以在学期前二周内,就本学期已经注册的某门课程向导师和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后,开课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完成实验及教师指定的作业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3.下列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思想政治类课”“创新创业基础课”、体育课(退役大学生除外)、实验课;各种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五章 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 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籍处理分为学业警告、编入下一年级和退学。学籍处理依据学生主修专业累计欠修学分数进行。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应按期完成的各类应修读课程学分数与学生已获得的学分数之差,即为学生累计欠修学分数。
1.12学分≤累计欠修学分<20 学分的学生,学校应对其进行学业警告处理。
2.累计欠修学分≥20 学分的学生,学校应对其进行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其进行退学处理:
(1)本人申请退学;
(2)受到二次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的劝退(可申请试读);
(3)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4.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学籍档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因心理状况经确定不适合在校学习者;
4.本人要求休学者。
第二十条 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除因病外,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复学学生须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总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对在最长年限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作离校处理。对其中已获得各类学分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的90%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回校申请补修所欠缺的学分,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领取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获得学分情况(至少45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提前毕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按照《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提前毕业管理条例》要求,经学院、教务处、主管校长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行列,并准许进入毕业设计环节。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2020级起开始执行。
附件2
辽宁理工职业大学
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现对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相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向学校请假,并出具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7天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学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新生有下列情况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根据相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延长期限。
(一)应征入伍;
(二)特殊疾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相关证明);
(三)其他特殊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由招生办组织复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由招生办组织复查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由招生办组织复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由医务室、心理健康中心分别组织复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需持学生证到学籍科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报备学籍科,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考核管理规定及成绩记载的具体内容,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四章 升级与降级
第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九条 入学第一学年结束后,学生所获学分低于25学分,给予其学业警告。入学第二学年结束后,学生所获学分低于60学分,给予其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条 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学籍档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编入下一年级、休学)累积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对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实行收费重修管理办法,在重修的一年应缴纳当年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为规范学生转专业和转学工作,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的潜能和专长,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 转专业和转学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学校集体决议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坚持因材施教、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原则。
4.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坚持以人为本、择优调转的原则。
(二)转专业基本条件
1.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转专业的学生为一年级在校学生。
2.高考成绩达到本省生源的本专业同科类最低分数线。
3.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毕业年级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4.基本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交所在学院。
教务处初审。各学院将学生申请及材料统一报至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组织考试等环节。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组织会议审定,并在全校公示,公示期5天。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按照教育部规定及时在学信网上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转学基本条件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1.我校在籍的一年、二年级学生,同等学历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可以转学。
2.高考成绩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辽宁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4.基本程序。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学生处负责办理手续。
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我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外高校学生转入我校。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辽宁省教育厅,我校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我校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5.提交材料。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由转出学校提供,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由转入学校提供,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数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转学学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等)。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三)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五)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六)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七)因病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休学治疗的诊断书,持这些材料,经院(系)提出,主管校长审批,由学生处办理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一式六份: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学院(系)、学籍科、学生本人各一份。
(八)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恢复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九)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十)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
第七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不合格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的,可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也可以邮寄的方式送交,学生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校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交。
第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15日内到学校办理退学的相关手续及事宜。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经学校批准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学籍科为我校“高职扩招生”、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参军入伍学生学籍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辽宁理工职业大学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审核及毕业电子注册、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每个工作环节顺利进行,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处学籍科。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专科为二年半学制。专科在籍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三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服兵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手续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函授站、教学点对新生入学资格组织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凡属舞弊入学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因病:新生因身心健康状态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必须向函授站、教学点申请入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应征入伍:新生在取得学籍前,按国家政策应征入伍者,由相关武装部门出具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九条 3月底前,函授站、教学点按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入学时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等各项基本信息与成人高考报名时的各项信息是否一致。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转入教育部在籍学生库。
第十一条 因学生本人在参加成人高考时,将个人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通过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学生即取得学籍,继续教育学院建立档案。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专员管理,学生毕业后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三条 凡取得本校成人教育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有特殊原因需报考其他院校的,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决定之前,函授站、教学点应与学生本人作情况核实,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待继续教育学院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决定后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5月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如有信息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
第十六条 学生在每学年的开学时(3月底前)须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缴费后办理学年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
第四章 转学及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确因工作调动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的,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工作需要要求转专业的,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只限一年级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健康原因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4.应征入伍者。
第二十条 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服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由学生本人于学期或学年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方可复学。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审查不合格;
2.累计六门课程经补考仍未及格者;
3.拖欠学费且无正当理由者;
4.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6.犯有严重错误或院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交还继续教育学院所发的各种证件,学院发给相应证明,退学不退费。凡退学学生在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公示一月后正式生效。
第七章 毕业与证书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即学制加休学年限,休学年限原则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可最长二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经电子注册后发给国家正式大专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及没有在“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或有关信息不准确的学生,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对于学生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不应发而误发出的证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已注册的学历信息。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上级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政策调整或与上级规定不符条款,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辽宁理工职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