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2025-07-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 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妥善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辽宁理工职业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保障人员等在教学或管理保障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违反相关规定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管理、教学运行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教材管理、教学保障6大类共65项情况。

教学事故视其产生的影响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级别

 

第六条 具体类别及级别

类别

编号

事项

级别

1-1

无特殊原因拒绝接受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工作任务安排

Ⅲ级

1-2

考虑不周或审核不严等原因导致教学任务安排出现错误,影响教学。

Ⅲ级

1-3

管理系统数据录入不全、错误

1. 影响教学

2. 影响正常毕业审核。

 

1.Ⅲ级

2.Ⅱ级

1-4

排课、排考时出现错排、漏排,影响教学秩序。

Ⅲ级

1-5

未及时下达调课、考试通知或通知有误,造成教师或学生未按时上课、监考或考试等。

Ⅲ级

1-6

擅自安排学生活动或抽调学生参加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而造成学生缺课。

Ⅲ级

1-7

未及时上报或下发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含课程表、校历等或教学资料,影响教学秩序。

Ⅲ级

1-8

因个人疏忽造成各类教学文件制定错误。

Ⅲ级

1-9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或异动人才培养方案。

Ⅲ级

1-10

实训/实验项目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或错误,导致无法达成教学目标或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后果;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特种设备、高压电器、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等,造成泄漏、遗失、误用或安全事故;因管理责任造成仪器设备、实验耗材、软件等损坏、浪费或丢失;或未严格执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如未要求学生穿戴防护用具、未进行安全培训或考核等)。

1. 未造成实际后果或轻微财产损失;

2. 导致人员轻伤或有一定财产损失;

3. 造成重大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1.Ⅲ级

2.Ⅱ级

3.Ⅰ级

 

1-11

对设备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或处理,仍继续使用。

Ⅲ级

1-12

未制定或未有效执行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时处置不当或延误。

Ⅱ级

1-13

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

Ⅰ级

1-14

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下发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临时调课通知造成局部未执行或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

Ⅲ级

1-15

因管理不善或失职导致遗失应保存的学生试卷、论文等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Ⅱ级

1-16

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影响正常教学运行

Ⅲ级

1-17

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组成员在教学检查或考试巡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漏报、瞒报。

Ⅲ级

1-18

管理人员因过失而造成各类等级考试学生名单漏报、错报,使学生损失考试机会。

Ⅱ级

2-1

教师上课期间接打电话不含报告教学设备故障与教学有关的情况 或使用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

Ⅲ级

2-2

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吊带衣或拖鞋等(必须换鞋场所例外上课。

Ⅲ级

2-3

教师上课期间出现课程标准、教学日历、教案等教学材料与人才培养方案不一致等情形

Ⅲ级

2-4

教师上课未携带课程标准、教学日历、教案教材等教学材料。

Ⅲ级

2-5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地点或变动上课时间,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Ⅲ级

2-5

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含已使用了课间时间)、擅离岗位(不可抗力除外)

1.10分钟以下10分钟

2.1030分钟

3.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1.Ⅲ级

2.Ⅱ级

3.Ⅰ级

2-7

未按要求批改学生作业、实训报告、进行课后答疑等。

Ⅲ级

2-8

实际授课进度与教学日历差距超过4学时

Ⅲ级

2-9

实训/实验场地、设备等未按要求提前调试,耗材、软件等未提前申报、准备到位,导致实训/实验无法按时开始或严重影响教学进度。

2-10

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未能清晰讲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或本人不按安全操作规范导致设备损坏、数据错误、安全事故;未能有效巡视、监督学生操作,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的违规操作或安全隐患。

1.人身或财产损失在1500 元以下

2.人身或财产损失 1500 元以上

3.人身重大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1.Ⅲ级

2.Ⅱ级

3.Ⅰ级

 

2-11

岗位实习指导教师未按规定指导学生(每周一次)、巡查实习点,或周报审阅反馈缺失,或长期失联,对隐患未干预。

Ⅲ级

2-12

未组织学生按要求在实习管理系统建立岗位实习账户信息,导致学生疏漏、失联。

Ⅲ级

2-13

指导教师对企业违规行为知情不报、不干预、不处理,如企业未指派导师、实际安排岗位与协议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排超负荷加班、让学生独立操作高危设备等。

Ⅲ级

2-14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私自将线下授课形式改为线上授课形式。

Ⅲ级

2-15

未经办理调课手续,私自停课、代课。

1.2课时以下(含2课时)

2.2课时以上。

 

1.Ⅲ级

2.Ⅱ级

2-16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在课中造成学生受伤或公私财产损失

1.人身或财产损失在1500 元以下

2.人身或财产损失 1500 元以上

3.人身重大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1.Ⅲ级

2.Ⅱ级

3.Ⅰ级

2-17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教师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学术规范(引用、署名、数据真实性等)教育,或对学生设计(论文)中存在的明显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制止甚至默许,导致所指导的设计(论文)出现雷同、抄袭现象

Ⅲ级

2-18

导师在毕业设计关键阶段(如开题、中期、初稿、修改、定稿、预答辩前)长期无法联系、多次缺席约定指导或未提供实质性指导,导致学生工作严重滞后或无法完成。

Ⅲ级

2-19

指导学生毕业设计。

1.校级抽查整改复查,仍被判定为“不合格”等级;

2.省级或省级及以上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等级。

 

Ⅲ级

Ⅱ级

 

3-1

学生卷面成绩不及格率达到40%以上。

Ⅲ级

3-2

未及时上交试卷及标准答案试卷试题错误

Ⅲ级

3-3

监考教师发生检查考生证件不严、考试座位安排不当、未对考生非考试物品进行集中存放等情况。

Ⅲ级

3-4

监考教师监考不认真,致使同一考场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被巡考教师视频巡考等发现3人以上3人

Ⅲ级

3-5

监考教师主监考迟到或监考期间离开考场

1.5分钟以内。

2.5分钟以

Ⅲ级

Ⅱ级

3-6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闲谈、吸烟、看书、看手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事情

Ⅲ级

3-7

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有效性。

Ⅱ级

3-8

回收试卷不全。

Ⅱ级

3-9

在评卷、核分、录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出现错误

1.人数超过该门课程参加考试总人数的10%10%以下;

2.人数超过该门课程参加考试总人数的10%以上。

Ⅲ级

Ⅱ级

3-10

考试后教师无正当理由没按规定时间内登录成绩和报送成绩

Ⅲ级

3-11

试卷含实训、课程设计成果等成绩评定有明显错误评分与标准答案不符。

Ⅲ级

3-12

委托他人代替批改试卷且试卷出现大面积错误、违规修改。

Ⅱ级

3-13

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试题。

Ⅱ级

4-1

成绩报告单上报后,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更改学生成绩

Ⅱ级

4-2

教师成绩评定存在严重不公,如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实训操作考核标准不透明、随意打分或徇私舞弊

Ⅱ级

4-3

实践教学部分或实训/实验课程因教师责任导致学生实训/实验数据丢失或无法完成实训/实验,且未能提供补救措施,严重影响学生成绩。

Ⅲ级

4-4

审查不认真,漏发或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Ⅱ级

4-5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Ⅱ级

5-1

单科教材错购,造成经济损失

Ⅲ级

5-2

在教材质量检查中发现违规选用教材未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马工程重点教材(强制要求课程),选用质量低劣、内容过时的教材,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Ⅲ级

5-3

没有及时发放教材,使学生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Ⅲ级

5-4

未经审批,擅自使用由我校教师自编或参编教材。

Ⅲ级

5-5

未经批准,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讲义、辅导资料并收取费用。

6-1

擅自占用教学场所,或因安排不当,造成教学场所使用冲突,影响教学秩序。

Ⅲ级

6-2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Ⅲ级

6-3

铃声、多媒体设备、网络、电脑等教学设施因管理不善,影响正常教学

Ⅲ级

6-4

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影响正常活动

Ⅲ级

6-5

因管理不善或未及时通知而停电、停水,致使上课或实训中断。

Ⅲ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申诉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教学单位、部门和事故责任人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降低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负有教学秩序管理和监督职责,应第一时间与事故责任人核实情况,进行证据材料收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书面报送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建议和相关证据及材料。

第九条 教务处在收到教学单位的书面材料后,根据事实类别和单位初步认定建议,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作出认定建议。Ⅲ级教学事故可直接认定。级和级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教务处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在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处、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职称评聘等资格;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职称评聘等资格,降职降薪。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相关教学活动,未明确规定的,但对教学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理工大发〔202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辽宁理工职业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

副主任: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处长

员: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昆山路9号  邮编:1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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