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选修课是通识教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拓宽和更新学生的知识结构以及服务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和自然科学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基础选修课建设,加强公共基础选修课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共基础选修课开设质量,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公共基础选修课课程体系
第一条 公共基础选修课设立六个模块,分别为:艺术类、经济管理类、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体育健康类、就业创业与国防教育类。
第二条 学校对公共选修课统一规划,汇聚全校优质教学资源,确保公共基础选修课的课程质量。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及其他部门要将优质课程推荐纳入公共基础选修课课程库。
第四条 被纳入公共基础选修课课程库的课程是下达公共选修课课程开课任务的依据,没有被纳入课程库的课程不予开设。
第二章 公共基础选修课开课原则
第五条 公共基础选修课主讲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2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六条 公共基础选修课最低开班人数要求原则上不低于50人,最高不超过100人。适于小班型授课的课程原则上30人左右,最高不超过40人。公共基础选修课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晚上,少数课程安排在周六进行。
第七条 未经申报或虽申报未被批准纳入公共基础选修课课程库的课程,不得开课。
第八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公共基础选修课的门数不得超过1门。
第三章 公共基础选修课申报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公共基础选修课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第12周,所申报课程开课时间为下一学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申请新开课程的教师每学期第10周前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公共基础选修课开课审批表》《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公共基础选修课开课汇总表》,向各教学单位及其他部门提出申请,由各教学单位及其他部门于第10周—12周对申报开设公共基础选修课教师的资格和所提交的课程标准等资料进行审查并于第12周将拟新开设的公共基础选修课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交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每学期第13周-15周完成对公共基础选修课的审核,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审批,第16周向全校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基础选修课名称及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上课时间等,第17周教务处完成选课平台数据布置工作,第18周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完成选课。
第十条 为了确保公共基础选修课的质量以及课程库的规范管理,建立公共基础选修课课程退出机制。
1.连续两次因选课人数不足导致停课的课程,退出公共基础选修课课程库,并不得以相同课程名称再次提出申请。
2.公共基础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办理相关手续。发生了教学事故或差错,学校视情况根据《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教务处定期对需要退出课程库的课程进行一次筛选,不具备开设资格的课程退出公共基础选修课课程库。
第四章 公共基础选修课选修及考核
第十一条 本科生应从公共基础选修课的模块中选修10学分的课程,专科生应从公共基础选修课的模块中选修8学分的课程,其中至少修满2学分公共艺术类课程,公共基础选修课学分计入专业课程总学分,未按规定修满学分者,不准予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集中实践环节安排与公共基础选修课冲突者,优先考虑集中实践环节,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选修公共基础选修课的学生,必须接受任课教师的考勤,无故缺课学时达到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选修课任课教师或团队要实行过程性评价,鼓励任课教师或团队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采用笔试、口试、写作、实操中的一种或多种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重修或改修。重修或改修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师工作量
第十六条 公共基础选修课的教师工作量按学校教学工作量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和有关学院及部门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公共基础选修课开课审批表
附件2: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公共基础选修课开课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