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休学、复学管理规定(专科)

时间:2023-12-08 点击数: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三)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五)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六)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七)因病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休学治疗的诊断书,持这些材料,经院(系)提出,主管校长审批,由学生处办理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一式六份: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学院(系)、学籍科、学生本人各一份。

(八)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恢复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九)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十)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

(十一)本规定自2020年12月25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籍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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