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

时间:2020-12-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意见》、《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术规范条例(暂行)》、《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人员及在校就读学生,亦适用于其他以辽宁理工职业大学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风气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第五条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六条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第七条 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指导、监督、调查、认定和处理学校有关人员学术规范行为,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学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第十条对学校及有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十三条对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收到举报材料或在接到上级部门转办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调查组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当在20个法定工作日内调查完结并给出明确调查结论,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二)调查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公布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四)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五)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10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

(六)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应当重新组织调查组再次进行审议。在接到持异议的投诉材料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审议,并给出明确审议结论。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经确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教师,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学校将在得出学术不端行为结论所在年度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统计及奖励;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得出学术不端行为结论所在年度在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遴选,以及评先、评优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于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除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同时,3年内在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遴选,以及评先、评优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除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学生,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院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该生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其所获毕业证书。同时,对其相关指导教师,视其情节,可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进修人员、特聘教授、兼职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第十七条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在学校网站专栏进行公示。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和消除不良影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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