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0-09-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治学作用,增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程,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实行“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保证监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建立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机制的重要组织保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审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建设作用,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升学术水平;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搞好教学科研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遵循各学院、部和专业建设均衡分布的原则,确保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应由一半以上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根据需要可由校长直接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高,公道正派。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生反映好。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大局意识强。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具有管理、决策能力。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在充分征求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民主推荐确定人选,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研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校有重大事项需要学术委员会例会研究,若学术委员会主任因外出等原因而不能主持会议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委托办公室主任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年龄及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校长批准,可免除其委员职务。对所形成的委员空缺由校长提名及时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二)对学术事务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公正履行职责;

(二)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讨论、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学校教学、科研课题的立项,审查、鉴定科研课题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评审确定学校创新创业团队和大学生专业社团等事项;

(四)研究、讨论学校提请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提议,确定议题,及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研究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特殊情况委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在会前做好调研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对所议事项认真审议。因故缺席,不得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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