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3-12-08 点击数:

(理工大发[2021]11号


为激励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67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校在籍并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具备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75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关心集体。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优异,在全学年所有各门课程(考试、考查、选修课)成绩考核中无不及格需补考情况,各科平均分原则上90分以上或成绩排名前10%且综合各方面表现突出、事迹先进。

  5.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6.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关心集体。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优异,在全学年所有各门课程(考试、考查、选修课)成绩考核中无不及格需补考情况,各科平均分85分以上。

  5.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关心集体。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分二个等级,一等资助特困学生,二等资助贫困学生,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评审。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评审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比例,严格履行工作要求和程序,完成本学院认定和评审工作后,提交到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提出本校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拟获奖、获资助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最终通过名单在学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后,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认定、评审工作作为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要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 审程序,严肃认真的做好相关工作,学生资助认定工作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实际消费行为,综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十三条  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2021年3月10日起实施。原《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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