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08 点击数:

(理工大发[2021]09号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资助政策在我校得到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按国家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进行定量评价,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任组员,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上报的初审名单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教师代表、班级干部代表、寝室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家庭实际经济状况为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金额、消费结构,实事求是,注重公平,材料详实,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选。

 (一)贫困生评定标准

  1.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特殊群体”)

   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的学生(原则上直接获得国家一等助学金):须提供贫困证或扶贫信息网相应信息页面打印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户须出示低保证,所出示证件须直观体现完整的有效信息。低保证上须有钢印、民政部门公章及证件编号,证件上不允许有任何涂抹或涂改迹象。

  特困供养学生: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证明其为登记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或其家庭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须出示本人或者父母的残疾证,证件持有人为父母的出示相关证明,包括户口本原件、当地政府出示的相关证明。

  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须出示孤儿、烈士子女有效证明和证件。

  2.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者:贫困和边远地区指的是国家规定的经济困难、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偏远山区。

  父母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重大疾病须出示3-5年内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必须出示另一子女在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出示的证明须能直观体现所在学校和有效时间。同时须出示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户口本原件、当地政府出示的相关证明。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陷入特别困难的: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地区须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单独出具的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受灾证明,需要说明受灾时间和严重程度。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的,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比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者;

  3.在申请认定困难生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社会等活动;

  5.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发现有与其经济能力不相符的消费行为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购买高档电子产品;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和高档化妆品等;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KTV等娱乐性场所者;

  (4)节假日单纯以游玩为目的的经常外出旅游者;

  (5)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

  (6)家庭有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7)家庭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等。

五、贫困生资助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质疑处理、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主题班会、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应及时发布学生资助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条件、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等。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通知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学生须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综合认定

  原则上特殊群体学生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或其他有效证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采用家访、个别访谈、电话访谈、民主评议等方式开展认定工作。各专业进行初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将复核后最终名单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结果公示

  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名单及档次,报请校长办公会通过。在学院内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后,受助学生(包括资助等级),方可生效。

 (五)质疑处理

  如在公示期内对评选结果存在异议,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和处理,及时进行回应。

 (六)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资助资金发放明细等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贫困生的资助项目和方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临时生活补贴、专项资助及其他社会资助等。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三)贫困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

 (四)对于家庭生活无基本保障的学生,学校酌情缓收学费。

 (五)对于孤儿学生,根据辽宁省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减免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七、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对贫困生资助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对全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各学院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确保贫困资助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如有违反政策法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并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地、随机核实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发现问题,依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学院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必须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生在提供材料做出书面承诺后,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贫困生资助待遇,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五)各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并认真做好贫困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专人负责。将学生申请表、学生关于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各专业评选流程说明(辅导员签字)、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各项会议影像资料、评审结果、公示材料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同时将资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各学院要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八、本办法2021年3月10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辽宁理工职业大学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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