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10-30 点击数:

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师生员工、来校办事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警员的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机动车凭本校机动车通行证入校,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二)在校教职工自驾车须出示校内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后入校。

(三)社会公务车辆来校办事须由校内单位提前预约,经校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四)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须由校内主办单位申请,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五)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应由主管部门申请,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六)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等车辆入校。

(八)无关社会车辆谢绝入校。

第九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主动避让行人。

(二)禁止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

第十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一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安全保卫部门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接送学生用车必须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三条 禁止制造、伪造、使用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转借、涂改、挪用本校机动车通行证。

第十四条 禁止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禁止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不得闯门。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燃油和电动三轮车禁止入校。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凭本校非机动车通行证入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五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办公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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