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教学督导员工作条例

时间:2023-04-19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强师兴校,加强教风、学风、校风和“内涵”建设,强化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形成信息反馈体系,促进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一、督导员负责对全校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和教学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指导、巡查职能。

二、督导员由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的教授组成,督导处设兼职督导员若干人,专职干事2人。

三、督导员的工作任务:

1.督导员随机对课堂教学、实训教学进行督、导、巡查、指导并认真填写听课评价表和整改意见,督导员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10学时。

2.参与教学过程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研室工作,抽查教案、作业、试卷、教学大纲;参与考试的监督、巡考和检查;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研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根据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分类反馈。为学校深化教学改革,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4.督导员对师生反映教学工作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上报督导处,经过梳理后上报主管教学校长,属于纪律方面情况上报学校纪律监察委员会。

5.对授课不合格的教师由督导处反馈到各教学单位。通过整改通知单方式,提请相关教学单位限期培训、整改。达到要求后,由督导处组织督导员和相关专业专家再次听课,仍达不到要求者,提请人事处调离教师岗位。

6.对新任教师、任新课教师、兼职教师进行重点听课。

7.督导处按月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督教、督学、督查情况,形成教学督导报告,用以激发教师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

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督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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