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时间:2024-09-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董事会提出的“对照职业本科各项标准,切实落细落实地逐项完成,确保如期达标”的战略部署,实现“十四五”期间接受教育部专家组评估“本科达标”一次性通过的工作目标,对照本科教学评估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上岗制度,提高职业本科教学水平,确保职业本科试点专业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本科教学主讲教师指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本科理论、实践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勤奋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教师。申请主讲教师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训教学可以放宽到技师及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3.承担专业核心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

第三条 取得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是独立承担本科课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主讲任务的必备条件,未取得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能承担本科课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主讲工作。

第三章 认定对象及时间

第四条 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及范围为:

1.学校所有担任本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2.对新聘任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新入职员工培训,并参加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且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取证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还需完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上岗培训科目并通过考核取得证书。具备以上前提条件方申请本科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目前已经在专任教师岗位上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教师,可直接申请认定。

3.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认定工作每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的第12周启动)。下一学期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认定,在本学期末进行。不符合本科教学主讲教师条件的,原则上不得承担下一学期的本科教学主讲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与认定办法

第五条 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按以下程序和办法进行:

(一)认定程序

申请人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由各学院(部)对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上岗培训证书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请人事处审核,根据人事处审核后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二)认定办法

1.对人事处审核结果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条件,且首轮主讲该门本科课程的教师,由各学院组织院内相关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参加的试讲。试讲内容为下一学期拟担任课程的相关章节,试讲合格的教师,由各学院(部)负责人在《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对人事处审核结果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条件的教师,原则上不能担任本科教学主讲工作。对于个别教师紧缺的专业,确属本科教学需要而又无符合主讲教师基本条件的人选,经学院(部)研究同意,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内聘)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由教务处组织由校内外相关专家参加的试讲和答辩。试讲内容为下一学期拟担任课程的相关章节,答辩内容为下一学期拟担任课程的习题或其他作业。试讲和答辩合格的教师,由专家组组长在《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内聘)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签署考核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内聘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仅限当次审核有效,各学院对内聘主讲教师的申报,原则上不得超过学年任课教师总数的10%)。

3.从其他高校外聘的兼职教师,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承担过拟主讲课程的本科教学任务。拟聘教师须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外聘)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经过学院(部)初审通过后,报请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4.从企业外聘的兼职教师,学历要求全日制本科毕业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工程师(含技师或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拟聘教师须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外聘)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经过学院(部)初审通过后,报请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5.各学院(部)要督促中青年教师主动参加国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和培训考试,尽快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符合高等学校教师任职基本条件的比例。


第五章 职责

第六条 本科教学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践行学校建设高水平职业本科大学的办学理念,积极探索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组织编制主讲课程相关的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

(二)服从学校安排,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承担主讲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四)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

(五)严格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六)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估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六章 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  具备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主动承担相应的本科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已取得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连续两年不承担本科课程主讲任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再次担任本科教学任务的,依照本办法程序重新进行主讲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撤销其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在考核的下一学年度不得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任务,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学校同时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并不能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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