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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护理学院 | 发布日期:2023-02-23 】

实验/实训室是开展实验/实训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了维护实验/实训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成立安全管理小组,中心主任亲自负责安全工作,定期对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二、实训室的安全应以预防为主,各实验/实训室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具体落实本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对新调配到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和初次参加实验/实训的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实验/实训室安全防火设施情况和规章制度。外来人员到实验/实训室参观、学习等,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四、实验/实训室存放精密贵重物仪器和危险品要有严密的保管措施,防止丢失或污染。保管和领出使用要有两个专人共同负责,避免发生事故。

五、保证实训楼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不许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设立铁闸、物品架、实验/实训台或堆放仪器设备及杂物等。

六、进行易燃、易爆用品进行实验/实训时,以及使用精密贵重仪器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必须在场监护。学生做实验/实训时要打开消防通道。

七、实验/实训室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拆除等作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负责施工。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未经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许可,不得动用实验/实训设施和物品。

八、要经常检查实验/实训室的电源、水源是否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根据实验/实训室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器材随时可用。

九、下班时要关窗锁门,关闭电源、火源。节假日使用实验/实训室须报经中心主任批准。

十、保持实验/实训室内安静,不得在实训楼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除实验/实训需要外,不准在实验/实训室内使用明火和蒸煮食品。

十一、发生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处理外,必须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对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据情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责令赔偿、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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