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8-04-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学校公文、合作协议、证件、证书、聘书、奖状,以及各类申请、报表、证明等的用印。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及权限

第四条 学校公章

学校公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代表学校行政的权力、凭信和职责。我校公章名称为“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校钢印的名称同为“辽宁理工职业学院”,使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必要的证书、证件。

第五条 校长名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校长名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党委公章

党委公章代表学校党委权力、凭信和职责。我校党委公章名称为“中共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授权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公章、学校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和校长名章,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党委公章、党委书记名章。

第八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1.专人管理:两办主任是学校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责成专人负责学校行政印章、党委印章的具体管理、存放、使用。

2.妥善保管:学校行政印章、党委印章的使用地点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内。未经批准,不准在党、政办公室以外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的保养维护,确保印文清晰。

3.规范流程:各部门(单位)或个人需使用印章时要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党、政办公室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4.严格审核: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使用学校行政印章的部门或个人要按照《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的流程完成审批,各级审核人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材料、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用印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办公室有权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用印文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签订合同或协议未按照《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合同审查审批表》完成会签;

3)各部门(单位)用印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用印审批程序;

4)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用印件;

5)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用印件;

6)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用印件。

5.外出使用:确实因工作需要外出使用学校印章的部门,需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外出使用公章申请单》,填写用章事由、使用原因及归还时间,并由部门领导签字,经主管行政校级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文件、公函等的用印,必须在OA系统完成审批流程后,正式行文用印。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必须在完成《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合同审查审批表》会签流程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其他因公或因私事由申请用印的单位或个人,需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完成审批后,送学校办公室用印。其中上报的各类材料,需单位主管校级领导审核、校长审批签字后送办公室用印;需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或校长名章的,需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校长本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其他情况用印,需用印单位负责人(学生证明等材料由各系学生副主任审核)签字后,送办公室用印。

第十二条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钢印的使用只能用于经学校批准印发的学生证、工作证和学校计划内学生的毕业证、结业证等。其他非经学校批准统一制发的相关证件等,不得使用钢印。

第十三条 在使用校级印章时,如遇其它特殊情况,由学校主管行政校级领导负责审批。

第五章 印章刻制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范围。

1.校内党务部门公章的刻制;

2.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校内新设机构公章的刻制;

3.校内机构公章因年久磨损或变形,需重新刻制时。

第十五条 印章刻制程序。在OA系统中完成印章刻制流程审批后,需将原印章交回办公室。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印信使用管理制度》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昆山路9号  邮编:121007  

传真:0416-4580666   辽ICP备10013612号-1 辽ICP备1001361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