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2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理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指学校及其下设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合同管理及分类

第四条学校董事会授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对外订立的全部合同。除校长签订合同外,代表校长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必须经校长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私自以部门(单位)名义或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其它印章代替学校公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校长授予的权限范围分类承办、签订相应的合同:

1.办公室负责签订行政事务、行政车辆管理、文秘及办公用品采购、房屋租赁等方面的合同;

2.人事处负责签订劳动用工、劳务用工、临时用工等方面的合同;

3.基建处负责签订工程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方面的合同;

4.后勤处负责签订低值易耗品采购、运输、维修等方面合同以及水、电、气、通信等校园配套单位签订的合同;

5.资产处负责签订设备采购等方面合同;

6.财务处负责签订财产保险、外部审计、税务代理、借款、融资及担保等涉及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合同;

7.各系负责签订校企合作、技术合作等方面合同;

8.工会负责签订集体合同、劳动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订立合同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指导原则,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信守,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用词严谨、规范、准确、合同性质与内容一致;

2.主要条款齐备、内容具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

3.对合同中涉及有关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条解释。标的如涉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将标准编号载明;

4.合同应在发生交易前签订,不得先交易后签约,对交易量难以确定的,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签订框架协议,明确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合同项目进行论证,列入学校计划和财务预算,落实资金渠道;

2.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3.进行合同谈判;

4.按照规定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审批;

5.合同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条合同的审查,指合同在拟稿以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相关业务归口部门、法律顾问及学校主要领导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直到盖上学校公章后结束。

第十一条我校合同审查分为三类:

1.涉及学校资产、人员、资金等方面内容的校企合作合同、经济合同等,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级领导在进行初步审查后,进行业务、经济、法律和最终审查。业务审查是指相关的业务部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承办部门需标明),按归口业务,审查是否可行。经济审查是指财务部门对合同的资金来源与使用等审查是否符合学校经济利益。法律审查是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校长对合同是否符合学校整体利益进行最终审查。

合同承办部门须提前搜集好合同相对人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资质证书(如有)、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对方具有合法签订主体资格的资料,按照《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合同审查审批表》完成审查过程的传递。对涉及到重大问题的合同,要由学校主要领导进行会审后方可签订。

2.此外的校企合作方面的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由系部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审定,经校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3.12条提到的合同,其他合同(协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审定,经校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4.23条涉及到的合同除特殊情况(没有规范文本、重大疑难合同以及承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由法律顾问审查)外,主要由校内相关领导审查。学校所有需要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统一由办公室与学校法律顾问联系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对需要审查的合同要详细标明具体审查条款或审查方向。

第十二条校内各部门或人员对合同的审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所有审查人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审查通过的合同报校长审批盖章后,由办公室责成专人保管。

第五章合同履行和纠纷的解决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必须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和解除的,应由合同原签订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异议或纠纷时,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本着平等互利、合理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证据材料,并委派专人参加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部门隐瞒不报、没有保存好相关证据或擅自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未经校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或给合同相对人出具任何书面材料或口头承诺,一经发现,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校方将采取一定处理措施。

第六章合同用章管理

第十七条合同用章的使用实行登记管理。学校办公室是我校合同用章的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原则上应在校内盖章。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经校长授权,可使用校长签名章代替校长签字。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单位应持有《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合同审查审批表》及合同文本到办公室办理公章使用。

第七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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