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2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学校各类会议的组织与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本着“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校会议主要包括学校党政联席会、党委(扩大)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全校性大会、全校性工作会议、校领导召集的部门业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等。

第二章会议分类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决策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校党委(扩大)会议是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对学校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六条全校性大会是指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

第七条全校性工作会议是指学年(学期)工作会议、教学工作会议、科研工作会议、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年度表彰会议等。

第八条校领导召集的部门业务会议是指校领导就分管工作召开的会议。

第九条专题工作会议是指学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部署专项工作而召开的会议。

第十条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主要包括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的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人召集的会议。

第三章会议召开原则

第十一条规范。会议组织单位应提前做好会议的申请、审批、筹备、组织等工作,会议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会议服务。要尽量减少安排临时性会议,使会议组织有序、管理科学。

第十二条精简。未经学校党委、行政批准,不得召开全校性大会和工作会议;议题相近、出席领导与参会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前期筹备工作能以非会议形式进行的,原则上不再召开协调会;能以文件、电话、网络平台形式部署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节俭。严格控制会议会期、规模和经费开支,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精简会议材料,除全校性大会外,其他会议一般不印发领导讲话、不发材料袋;会场的安排和布置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节约开支,不摆放花草,不摆设水果等。

第十四条高效。会议必须中心突出、主题鲜明,内容充实。各类会议按照业务对口原则控制会议规模;简化会议议程,除特殊情况外,全校性工作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两小时之内。

第四章会议议题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研究确定。其他会议成员可会前提交会议讨论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协商后确定。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事件除外)。

第十六条校党委(扩大)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相关党委部门负责人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书记审定后统一安排上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呈报单位拟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呈报单位于会议前一周周五下班前将议题和上会材料报送办公室,交学校办公室汇总,由校长审定后统一安排上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全校性大会一般列入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由归口单位制定会议实施方案,经学校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根据会议召开程序,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全校性工作会议由学校党委或行政决定召开。

第二十条校领导召集的部门业务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一条专题工作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并拟定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如有必要需提请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会议准备与组织

第二十三条校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全校性大会由归口部门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年(学期)工作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其他全校性工作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

第二十六条部门业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学校承办的各类会议等会议由会议牵头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并做好会议材料准备、整理、归档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会议牵头单位或承办单位可提请分管校领导协调,其他单位配合。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类会议由学校办公室总体协调,统筹安排,统一管理。要求会议组织单位会前要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和议题,会后负责会议布置工作的督办。

第二十八条学校召开的全校性会议,一般由主要校领导或相关校领导出席讲话;职能部门承办的全校性会议,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出席讲话;主要校领导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参加二级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

第二十九条学校召开的全校性会议,主要校领导的讲话稿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起草;职能部门承办的全校性会议,会议报告、领导讲话、领导致辞,由会议组织单位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负责起草,送相关校领导审阅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需使用学校公共会议场所(文体馆、报告厅、学校会议室)的,至少提前1天在OA系统---会议室申请中向办公室报备,避免发生会议场所冲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召开会议,任何校外单位、机构、公司、团体和个人不得使用校内场所举办各类活动和会议。

第三十一条会议组织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卫处负责学校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安全保卫与秩序维护。

第六章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各级各类会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不得宣传迷信,不得搞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严格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严禁与会人员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相关部门对会议纪律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出勤、履行请假制度及会风会纪等情况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严格保密纪律。学校会议内容一般以会议纪要或下发相关文件资料的形式公开、或由学校宣传平台进行报道。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议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要按会议要求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公开前须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要求收回的会议文件、资料应如数交回,妥善保管。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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