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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总务处资产科 | 发布日期:2023-11-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 的管理体制。资产科、使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资产科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和修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计划,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及复验工作。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及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固定资产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负责人,领导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检查核对、清查盘点,保证帐、物、资产贴相符。

(二)负责办理购置、验收、调拨、维修、报损、报废等申报工作。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市场调研活动。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验收凭证,做好账目的记录,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调配,保证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督促检查使用人员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协同资产科完成资产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现状实施监督,对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资产科报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

第六条学校各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均需设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资产管理员要在资产科备案,业务上接受资产科的指导,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履行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通用设备);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凡是自制、接受捐赠或上级调拨的固定资产,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匿留用。

第九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按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主要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仓库、食堂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水塔、雕塑广场、蓄水池等和室外建筑物等。

(二)专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本数)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的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包括图书、期刊、音像资料以及各种文书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家具、用具、被服用具、特种用途动、植物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建工程已完工的房屋及构建物,按在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价值入账。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及构建物超过两年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照工程概算金额入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三)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四)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论证及审批

(一)各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教务处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三)资产科根据学校审批意见,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进入采购程序。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等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

(一)由基建处承担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向财务处提交工程预决算表,财务处进行工程决算,房屋及构筑物交付使用时,到资产科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由总务处承担的工程项目,由总务处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总务处向财务处提交工程预决算表,财务处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时,到资产科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仪器设备验收前准备

1.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使用部门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

2.使用部门应派专人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二)验收要求

1.外观验收: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2.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作为技术档案留存。

3.质量验收

安装调试由经销(生产)厂家负责,厂家对使用部门的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达到会操作的程度。使用部门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4.验收时间

仪器设备到校后,验收期限一般为3—6天。一般仪器设备3天,机械设备6天,大型仪器设备视情况确定。

5.复验

当使用部门认定仪器设备达到验收标准时,向资产科申请复验。资产科根据合同条款逐条进行核对。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科提交设备存在问题的说明,资产科在合同有效期内决定退、换货或索赔事宜。

6.厂家出具的收货单、验收单、满意度调查表等,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科复核,使用部门盖章。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安全,各部门须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制度配套、责任到人,提高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效能。

第十八条各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对所监管(使用)资产的安全使用负有直接责任。要根据各资产的不同类型分别做好防火、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等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运行状态及性能,主要仪器设备要适时校验主要指标,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学校各部门的教职员工,离职、解聘、退休或工作岗位变动时,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前不得正式离岗。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保护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切实承担学校规定的监管职责。不得将固定资产转作私人财产使用或处置给个人所有;禁止擅自拆卸、调换仪器设备或其内部组件。

第二十一条资产使用部门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提出调配申请,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严格禁止随意拆改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部门提出拆改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资产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都在学校使用,因工作需要携出校外时,须经主管资产副校长审批、学校校长批准,资产科备案,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清查和抽查制度,每年抽查一次,每三年清查一次。各部门每年末进行资产清查、盘点一次,保持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调拨、借出、借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因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存放地点发生改变,由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资产科进行账目调整。

第二十六条 将本部门固定资产借出校外单位临时使用或将校外单位固定资产借入本部门临时使用,必须经主管资产副校长和校长同意后,由资产科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第八章实验、实训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维修

第二十七条 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资产科负责审核、联系厂家,各学院、部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维修协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实训中心主任(部主任)要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当立即向学院和资产科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后应将其维修保养、校验要点记入维修记录中,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并存档。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经常性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技术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注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技术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年度使用机时任务。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修和保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各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向资产科提出拟改仪器设备的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返库、调拨、报损、报废、对外捐赠、出售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资产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由资产科负责组织实施,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闲置是指仍可使用但因使用或保管部门职能或责任人员调整,或因学校建设需要工作场所调整等客观原因,而本部门又无法调剂、无处安放而造成闲置。资产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校内调剂或返库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一)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科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部门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科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三)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部门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科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报废处置。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科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二)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对拟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能否进行报废处置意见。

(三)经董事长批准,由资产科进行固定资产账的注销,并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

第三十七条赔偿界定

(一)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坏及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1.不服从指挥,不遵守规程的。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固定资产的(包括待报废、报废的设备)。

3.由于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被盗的。

4.未经批准,擅自将固定资产借给他人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5.在实训(实验)过程中,教师指导不当,要求不严,造成损失的,由指导教师负责;不服从指导,造成损失的由操作者负责。

6.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二)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器材的损坏,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主管部门领导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固定资产本身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不可避免的损坏。

2.因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固定资产、试行新的实验方案,虽有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

4.自然灾害或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意外造成的损坏。

5.虽有采取防范措施,仍被破坏或盗窃而造成损失的。

(三)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

1.按指导或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2.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固定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 赔偿的处理办法

(一)发现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资产科、保卫科。如果隐瞒、延误或欺骗,将加重处理。

(二)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后的赔偿,应根据事情的性质,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全面考虑。

(三)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占用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私自收受固定资产的,应追回原物,从严处理。

(四)对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

1. 对损坏丢失单价在10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按折旧计价赔偿或赔偿同类同等级的实物。

2. 对损坏丢失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根据损坏丢失的情况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只计算修配费。

(3)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4)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五)损坏丢失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情节特殊的可根据固定资产器材使用年限、现状,并结合市价合理协商计算。

(六)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分担赔偿费。

第三十九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

(一)对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资产副校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到资产科办理资产账注销。

(二)对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重大事故,应由学校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审批。

第四十条确定赔偿金额后,赔偿人必须在通知日期起三个月内赔偿。赔偿人应根据本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向学校申请分期偿还,学生的赔偿费用由辅导员负责向赔偿者催缴并上缴学校财务处;教职员工的赔偿费由本人上缴学校财务处。对拖欠不交者,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赔偿金额较大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可予缓期偿还或减免部分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本办法规定赔偿外,一般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故意破坏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丢失或损坏零部件造成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资产科,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清账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机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型仪器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仪器设备验收细则》《调拨管理细则》《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处理制度》《资产管理员管理细则》等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