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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及管理办法

【来源:总务处资产科 | 发布日期:2023-11-0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办公设备、家具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家具的利用率,依据《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

第二章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三条台式计算机

一、每人一台

1.行政部门、教辅部门的所有老师;

2.职务在专业教研室主任级别以上的老师;

3.职称是教授的老师;

4.辅导员、系秘岗位

二、每三人一台

除以上四条以外的教师(包括实验员)。

第四条电话机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安装固定电话。

第五条碎纸机

学校对有保密工作的部门可安排碎纸机。

第六条打(复)印机、传真机等

学校推行无纸化办公,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原则上同一楼层不同部门可共用打印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经资产科核实,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调配使用或单独配备。

第七条便携式计算机、投影仪、摄影仪、照相仪、无人机等设备学校严格控制,需经董事长特批购买的设备。

第三章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八条校级领导、正处级领导配置标准

校级领导:办公桌(标准)座椅、书柜、一套沙发(三人座一个、单人座两个)

正处级领导:办公桌(标准)座椅、书柜或铁皮柜、沙发一个(三人座)

第九条副处级和其他教职工:办公桌、座椅一套

第十条新增部门或新入职人员按上述标准配备,能调剂解决的由资产处调剂解决。

对于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以“总量控制,综合平衡,保障需要”的原则配备,以各部门的总人数为基础,以各部门的人数为主要依据,以各部门的职能性质为辅助的原则配备。

第四章办公设备及家具的购置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向资产处提交申请,说明购置缘由、拟使用人等基本情况,经分管资产校领导和资产科审核后,按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流程调拨或采购。

第十二条因特殊办公需要,需超标准配置的办公设备家具,经资产科组织论证,报董事会审批后配置。

第五章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管理实行“实名制”,单位公共用的办公设备家具,须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调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拨手续,离校或退休时必须移交名下所有资产,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转交资产处。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各种设备家具有责任到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由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设备家具的领退和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办公设备家具一律不得私自调换、转让、转借和变卖出售。

第十六条办公设备家具出现闲置时,资产管理员应及时通知资产处办理返库手续,不得私自占用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十七条原则上每年对办公设备家具清点核对一次,必要时随时抽查,以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办公设备家具损坏后要及时报修,已无修理价值时及时通知资产处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提倡勤俭节约,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的设备家具,要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凡丢失或因人为造成损坏的,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