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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大学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管理办法

【来源:总务处资产科 | 发布日期:2023-11-01 】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的管理,减少积压和浪费,保障实训(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它跟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也有残值

第二条实验材料,是用于教学实验、实训中为制造实验产品所消耗的那些物质。

第三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申请,由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上年同期使用情况、经费情况编制计划,实验材料每学期末上报教务处,低值易耗品每年末上报教务处。

第四条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校长批准。由资产科执行。对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的计划,要提供相关供货单位及联系方式。如需增加新计划,按照上述程序,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资产科执行。

第五条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原则上进行集中、批量采购。资产科每学期集中采购一次:时间在开学初按照批准的计划采购一次。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后可以增加采购次数。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实训材料、低值易耗品,需申请单位的专业老师协助资产科一起寻找供应渠道,共同采购,相互配合,做到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第六条采购工作遵循的原则:三个要做到。1.要做到“三不购”,即未经批准或批准手续不全的不购;没有质量保证的“三无”商品不购;有回扣金、不折算冲减价格的不购。2.要做到货比三家,充分了解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规格、厂商信誉、价格等情况。3.要做到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要坚决维护学校利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第七条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购入后,采购人员应在24小时内通知使用单位验收;资产科复验合格后打印验收入账单。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采购人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退换或赔补。

第八条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由各学院、部负责管理,各学院、部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领用手续。

第九条各学院、部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的台账。管理人员要有责任心,做到记账及时、准确;入库要按照类别进行管理,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账物相符;管理中注意防水、防火、防盗;出库要严格执行出库手续,要随时记录入库、出库和库存情况,随时可查。对于出库的物品,要对其使用过程进行严格地监管。要树立节约意识,提倡循环使用。如有剩余物品,要及时回收,妥善保管。

第十条各学院、部对易燃易爆品,应实行集中保管,专人负责,精确计量,定期检查。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资产科对各学院、部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使用得当、管理完善的给予鼓励;对挪作他用的要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的调拨、报废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科负责解释。

辽宁理工职业大学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未纳入《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30万)以下并纳入《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30万)以下,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项目,按第四条执行。

(四)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申请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请示市财政部门,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五)如果不能登录网上商城,请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同意后启动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工作由学校集中组织实施。学校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副校长担任,总务处、校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处、采购申请部门、立项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若部门合并或拆分及称谓发生变化,以承接核心相关业务的新部门为准,若成员职务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决议事项须由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定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学校各部门的采购工作;

(三)研究决定突发紧急类和特殊类采购项目的执行;

(四)研究解决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

(五)研究决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增减变更;

(六)研究处理本细则未列明的有关采购工作。

第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申请部门或立项部门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经费负责人同意采购的申请材料;

2.相关业务部门同意采购的申请材料;

3.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

4.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5.学校立项批示。

(二)比价采购。

1.比价方式采购的原则为满足采购项目需求前提下的最低价原则,同时兼顾供应商的信誉等级。采购信息可以包含明确的品牌、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为进一步促进竞争,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通用类货物和服务在产品性能相近且都符合采购人需求的情况下一般采用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中标品种按中标文件执行。

2.由采购部门自行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包括3家)参与报价并进行竞价的采购。询价小组由采购部门三人以上组成。

3.比价结果由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核采购项目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方面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审核使用经费的合理性,包括经费来源、使用范围及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审定采购申请部门提交的截止时间,确保供应商完成供货。

第五条 监督与投诉

学校监察处和财务处对采购工作及有关人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监察处进行投诉。

第六条 违规违纪处理

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两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四)向学校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第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