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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总务处资产科 | 发布日期:2023-11-0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货物类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供应商招标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完全履约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验收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总务处资产科(以下简称资产科)是学校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验收活动,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负责使用单位自行验收督查,负责组织验收复核。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和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监察处反映。

第四条使用单位是学校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负责到货与接收、开箱初检、配合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实施。

(二)负责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时间、方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收关注点等具体内容。

(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和样品(如有)等依据进行验收,不得变更验收标准;向资产科及时反映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违约失信行为;

(四)验收小组如需委托专业机构参与验收,需在验收程序中明确。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文件,加盖公章后作为验收意见附件存档。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五条到货与接收。供货合同签订后,资产科须督促中标公司按期供货,并配合使用单位货物接收与安装工作。

第六条开箱检查。使用单位必须在中标公司人员在场时,共同开箱清点。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使用单位检查主机、附件的种类和数量,逐件清点核对,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发现问题应拍照留据。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与合同、装箱单是否一致。

第七条货物安装调试及培训。

(一)按照货物对环境要求,使用单位需做好装机前的准备工作,如安装使用场所的水、电、地基等,货物安装由使用单位协助中标公司完成。

(二)货物安装完毕,使用单位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货物说明书要求,对货物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检查,检查货物铭牌、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是否与合同相符,保证货物安装调试正常运转,供货商进行设备使用及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培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给中标公司解决。

第八条验收申请。达到验收条件后,供应商应向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申请单位及时开展验收。验收完成后向总务处资产科申请验收复核。

第九条验收及复核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规定的外观数量、技术质量等内容的履约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外观、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品牌、型号、配置、配件、生产厂商、产地、数量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

(二)技术质量验收:指检查货物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等。

(三)文档验收:指货物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用户手册及其他说明文件等,由使用单位存档备案。

第十条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或型号发生更新换代,经使用单位、资产科与供应商协商、领导小组审定,供应商同意按照市场价格降低中标价格,或者不改变中标价格更新产品的,验收小组可以出具合格意见,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资产科应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验收小组应按照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规定开展验收。

(二)须整改、暂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资产科会同用户单位督促供应商根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再次验收。

(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用户单位同意,要求供应商更换设备,重新安排项目实施和验收;或依法索赔直至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验收复核小组须出具书面的结论性验收意见,使用单位、资产科、中标公司签字确认后,验收结果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采购货物验收完结后,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付款期、索赔期等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验收及复核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生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资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