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安全工作条例

时间:2022-10-30 点击数:

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辽宁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 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工作责任。

第二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各部门和岗位要有明确的责任要求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领导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各学院、部、处、室负责人承担对教职工、辅导员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定期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督查。

第七条 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事先报学校审批,申请须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预案和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学校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和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救护,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突发疫情流行、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和接到上级发布紧急状态的通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本着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和进行迅速有效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总务处和基建处定期对校舍和附属设施进行勘验检查和维修。严禁师生员工私自乱接电线,安装使用各类违禁电器。

第十二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专、兼职消防人员每月都要对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及时补充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运行。检查维护疏散指示标记,保障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前,由学生处和主办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活动场地及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排查,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外出参加大型活动前学生处和各学院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由辅导员或教师带队。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由组织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劳动场地、工具做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体能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按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保卫部门负责对校园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 加强体育运动安全管理。体育课或其它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强调课堂纪律,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运动量。要耐心指导学生练习,使学生明白运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应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在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游泳、体育竞赛、军训等大运动量及其它剧烈活动时严禁带病带伤参加。

第十六条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凡无健康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堂工作。食堂要严把食品质量关,炊具、餐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的健康观察与管理。各学院辅导员和教师要注意观察学生的健康情况,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首先要对其进行隔离,并立即与患病学生家长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实训教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实训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网络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对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方要在施工场地文明施工。施工时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学校环境造成污染和对教学的影响。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在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诈骗、防火、防盗、防地震、防意外人身伤害等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利用每年“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各部门对所分管的工作要做好安全宣传,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自救互救教育。

第二十五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本《条例》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对渎职、失职的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及其相关领导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安全工作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安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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