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安全与三防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30 点击数:

辽宁理工职业大学安全与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的安全稳定,优化育人环境,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一条 学校是教育和培养国家建设专门人才的重要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二条 师生员工要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

第三条 师生员工有责任应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弘扬正气,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第四条 师生员工禁止吸毒、赌博、酗酒、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从事非法传销以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师生员工不得参加邪教组织、非法团体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校园内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不得进行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随意点燃废弃物,禁止违章用电、损毁消防设施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任何人将宠物带入校园,学生不得在校内饲养宠物。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不准在校园内进行或变相进行赢利性展销、促销、经商活动。对违反者,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禁止上述活动并驱离校园。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举办赢利性培训班、辅导班。对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者,学校有权责令其组织者或者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二条 凡在校园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应事先按照程序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干扰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校园内组织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打架群殴。

第十四条 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不得侵占、损坏学校财物。

第十五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的张贴,应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学校禁止张贴、散发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损害国家、学校或个人正当权益的宣传品、张贴物。

第十六条 凡在校园内悬挂条幅、摆放展板等,相关人员应事先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摆放并按时收回,违者,保卫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发现带有不良信息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有义务及时将其上交学校、学院、部、处、室领导或保卫部门,防止不良信息的扩散。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应当佩戴本校校徽,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工作证等)。保卫人员在执勤过程中,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盘查,必要时查验证件,当事人应当认真配合,自觉接受保卫人员检查。

第十九条 保卫人员依照自身职责执行管理权限。执勤过程中要照章管理,文明执勤。在执行检查、盘查、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案件等项工作时须提前出示工作证、执勤证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学校如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紧急情况,保卫部门应迅速行动,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现场保护和秩序维护,同时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的车辆必须按照《校园交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禁止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避免车辆堵塞交通或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进出校门的人员应自觉接受门卫的管理,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一律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时,必须按照程序报经学校批准,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做到施工时安全措施完善,竣工后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 对国内、外新闻记者进入校园的管理。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需经市委宣传部与学校党委宣传部联系同意后,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国(境)外新闻记者进入学校,必须持有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介绍信和记者证,经锦州市外事机关与学校党委宣传部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采访,保卫部门有权将其驱离学校并收缴其有采访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

第二十五条 食堂、超市、浴池经营者要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校园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出售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麻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加热棒、电炉子、酒精类商品。

第二十六条 食堂、超市、浴池等第三方经营者要积极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履行治安、安全检查职责,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的调查。定期与学校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对不认真履行上述责任的业主,保卫部门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治安告诫,情节严重或引发导致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的,保卫部门将会同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要严格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要对所属务工人员严格管理教育,尊法依规,用管结合。

第二十八条 各用工单位要严把录用关。外来务工人员要具备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禁止录用无证人员。

第二十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一经录用,用工单位要与保卫部门签定治安承包责任书,并认真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报保卫部门备案。外来务工人员凭保卫部门办理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园。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辞退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到保卫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保卫部门的治安管理。

第三章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点部位为图书馆、文体馆、档案室、财务处、计算机房、语音室、实验室、实训室、多媒体教室、学生公寓、食堂、配电室、电梯和换热站等。

第三十三条 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点部位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组织人员落实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安全状态,及时发现隐患,认真整改,确保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单独制定巡查、检查及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管理制度、责任分工等档案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重点部位要安装相应的灭火和防盗报警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卫部门对重点部位,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经常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实验室、实训室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珍贵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存放部位必须具备有效的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现金不得过夜。存取大量现金,必须专人专车护送,防止出现意外。

第三十九条 档案室在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履行、登记、保存、借阅,传递等环节的规定。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值班室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公寓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及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等项工作。禁止异性和外来人员进入公寓,并协助安全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四十一条 食品管理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认真落实好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饮食卫生宣传工作,督促师生做好个人卫生防范,防止出现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全校教职工均有义务教育监督劝阻学生不要购买校外无卫生保证食品,杜绝校外无卫生保证食品流入校园。

第四十二条 食堂须具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从业人员如出现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症状,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措施的落实。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采购,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第四十四条 食堂依照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区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及学校食品管理部门,对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抽查、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解决。

第四章 校门管理

第四十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门卫管理规定》,认真履行门卫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着装整齐、文明规范值勤,坚守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禁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时间喝酒、聊天、嬉笑打闹或搞娱乐活动,严禁无关人员在执勤区域内逗留。

第四十八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出入检查验证制度。

第四十九条 门岗附近严禁停放机动车辆,严禁摆摊设点。

第五十条 本校师生员工进入校园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及学校颁发的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校园封闭管理时段内,学生须持有辅导员签字的请假条方可出校。

第五十一条 凡是在校园内从事服务、建筑施工等临时务工人员,一律凭保卫处办理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五十二条 校外人员会客应在门卫填写会客证,经门卫执勤人员联系确认后方可允许进入学校。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车速不得超过限时公里数,不准鸣笛。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车辆和试车。违者接受保卫部门亮黄牌、红牌及禁止入校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辆出离校门时,应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携物出门证明,经门卫执勤人员核对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五章 大型群体活动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体活动”是指参加人数达五百人以上,并在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校园内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二)体育比赛、运动会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各类人才招聘、庆祝、庆典迎新等活动;

(四)其它经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五十七条 大型群体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学校保卫部门予以帮助指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外,提出申请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必须为学校二级单位,个人或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主办、承办的大型群体活动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和保卫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活动内容;

(二)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三)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及安全措施;

(四)其它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六十条 参加人数超过500人的大型群体活动,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疫情防控间,按国家、省、市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体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学校办公室和保卫部门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二条 申请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予批准: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举办活动的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的;

(六)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和活动秩序的;

(七)疫情防控禁止举办群体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二)接受保卫、基建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和职责;

(四)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等。总务处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并行使赋分权,对不合格举办者个人及其所在部门的年终评价中予以扣分。发生安全事故时报监察处调查后对责任者严格处理。

第六十四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及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掌握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应急救援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六章 冬季三防(防火、防盗、防寒)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三防”组织机构

(一)学校由保卫部门负责;

(二)院部处室由该部门的主要领导负责;

(三)各专业由专业主任和辅导员负责;

(四)各班由班长负责;

(五)寝室由寝室长负责;

(六)各公寓楼内公共空间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责任到人;

(七)教学楼、实验楼、综合楼、实训楼由值班人员负责;

(八)楼内强电、弱电、消防、维修等专项安全由各相关科室定期检查,并随时接受报修及时修复负责,并指定责任人;

(九)特种设备由专业人员定期维护维修,相关部门负责及时报修。

第六十七条 防火管理

(一)消防管理部门不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二)各单位对消防器材妥善保管,对出现故障的消防器材要及时通知消防科报修或更换,保证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

(三)文体馆、图书馆、机房、语音室、实验室、实训室、配电房等学校重点防火部位严禁烟火。如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应事先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动火证,安排好防火措施方可动火。在施工期间要有专人在现场看管,一旦出现意外要立即停止施工,并积极扑灭初起的明火;

(四)危险物品应存放在指定专门地点,并安排专人看管;

(五)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内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热得快、电吹风、电饭锅、电褥子等大功率违禁电器和违禁用品;

(六)严禁私自乱拉电线,乱接灯头、插座;

(七)严禁在校园及楼宇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八)公寓管理人员要重视公寓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消防管理部门做好公寓防火情况的巡查工作,消防管理部门每年两次对公寓教师及寝室长进行消防器材使用与防火安全培训;

(九)食堂、浴池、洗衣房、电子阅览室或休闲活动中心、超市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火设施,每天结束经营前都要认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记录,消防管理部门每年两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检查记录;

(十)学校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各院部处室选派师生义务监督员予以监督。

第六十八条 防盗管理

(一)外来车辆不得进入校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将物资运出校门。如有强行外运者,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扣留;

(二)严禁外部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如确有需要进入校园者须主动出示证件,门卫执勤人员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和人员,得到肯定答复,对来校人员身份和携带物品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

(三)值班保卫干事要对学校各个区域,尤其是重点部位进行巡逻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学校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值班人员每天巡查校园各区域不少于2次;

(四)学生公寓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对携带电脑、包裹、行李等贵重物品进出公寓时,要查验学生的证件并登记,凡公寓公共物品一律不许带出公寓;

(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每天对楼内进行安全巡查不少于2次;

(六)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将门窗关好,教室由辅导员安排专人负责开关门;

(七)学生要管理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八)学校贵重物品要有专人保管。

第六十九条 防寒管理

(一)冬季取暖期要关好门窗,防止冻坏取暖设施。人员离开办公室、教室、寝室前要检查门窗及水电是否关好;

(二)总务处在取暖期到来时,要安装好各楼门防寒门帘;

(三)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每天检查走廊、晾衣间等公共部位的窗户是否关好;

(四)卫生保洁人员在打扫完卫生后,应将走廊、卫生间等处打开的窗户关好;

(五)爱护取暖设施,严禁在取暖设施管道上悬挂重物或打砸取暖设备。

(六)做好消防、供给水等关键部位的寒保管理,责任到人。

第七章 校企合作单位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 校企合作单位企业方相关人员办理出入我校通行证需凭校企合作办公室及学院主管领导联合出具的合作通知单到保卫部门备案办理。

第七十一条 校企合作单位人员需按学校制度规定,持我校统一办理的出入证件或车辆通行证出入校园。

第七十二条 校企合作单位应及时将当天离职人员名单通知保卫部门备案并收回通行证,由保卫部门注销相关证件。对不及时通知保卫部门或继续使用已注销证件的,保卫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十三条 与校企合作单位洽谈工作的外来人员及车辆,进校应到校门卫进行登记,经保卫部门联系接待部门确认后人员放行,车辆须严格按学校规定停放。

第七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校企合作单位如有教学或其它工作任务的,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章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全与三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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