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师双能教师”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0-05-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以‘双师型’教师为建设重点的要求和贯彻落实教育部加强对“双师双能教师”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双师双能教师”认定办法,旨在促进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条 “双师双能教师”指讲授专业课的教师。双师教师是指已经取得双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本专业其他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较强的理论教学能力与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双能教师是指尚未取得双证,具备较强的理论教学能力与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能力

第三条 “双师双能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一)具备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和良好的教学效果(优良)。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胜任两门专业课程教学。

(二)具备“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能力,有能力设计和讲授“教学做项目化课程”,且效果优良。

(三)具备承担校内实训课程教学和指导学生顶岗实训的实践能力。

(四)具备编写教学大纲和实训教学大纲、设计教学实验和实训项目方案的能力。

(五)具备指导和培训学生参加所讲授专业课程的专业技能竞赛的(培训和其他实践活动)能力。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中级“双师双能教师”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1.应具有“双师双能教师”的基本能力。

2.双师型教师还应具有讲师职称和本专业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本专业相当于中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双能型教师还应具有讲师职称、或本专业中级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本专业相当于中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一)认定条件

任中级职务期间,应有完成以下工作的经历:

1.教学方法改革通过学校认证。

2.有独立承担校内实训课或指导学生实践教学的经历,效果好。

3.有到高校或企业学习和参加实践的培训经历,近三年中6个月(可累计计算)。

4.参加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

5.有组织、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和其他实践活动的经历,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五条 副高级“双师双能教师”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1.应具有“双师双能教师”的基本能力。

2.双师型教师还应具有副教授职称(含内聘)和本专业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本专业相当于副高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双能型教师还应具有副教授职称(含内聘)、或本专业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本专业相当于副高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认定条件

任副高级职称期间,除了具备中级“双师双能教师”认定条件之外,应有完成以下工作的经历之二:

1.具有培训青年教师提高“双师双能教师”能力的经历。

2.在校内外实训条件和基地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中担任一定职务,对专业建设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第六条 正高级“双师双能教师”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1.应具有“双师双能教师”的基本能力。

2.双师型教师还应具有教授职称(含内聘)和本专业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本专业相当于正高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双能型教师还应具有教授职称(含内聘)、或本专业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本专业相当于正高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认定条件

任正高级职称期间,除了具备中级“双师双能教师”认定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具有培训中、青年骨干教师提高“双师双能教师”能力的经历。

2.具备专业带头人水平,在专业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校企深度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3.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中担任一定职务,对专业建设起到较强的促进作用。

第七条 特级双师教师认定条件

具有正高级“双师双能教师”资格五年以上,在国内高等职业教育界或企业与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能带动学校的专业群特色建设,并跻身国内一流专业水平,可评聘为特级双师教师。

第四章 “双师双能教师”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者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双师双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交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能够反映认定条件的实践工作经历和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教学单位审核和推荐

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根据认定条件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本单位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名单和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第十条 学校认定

(一)人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人员的证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人事处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人员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现场考核认定,同时对来自企业教师还要进行教学能力现场考核认定。

(三)根据认定结果人事处确定“双师双能教师”认定人选。

第十一条 人事处向党政联席会提交认定“双师双能教师”人员名单,会议审定通过。

第十二条 人事处将党政联席会会议审定的“双师双能教师”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聘任,颁发“双师双能教师”认定证书。

第五章 “双师双能教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以掌握讲课艺术的程度、运用课堂教学方法的效果和具备专业实践技能的能力三个方面认定双师或双能;对具备双证并不具备“双师双能教师”能力者不予认定;对尚无双证但具备“双师双能教师”能力者予以认定;对即具备双证又具备“双师双能教师”能力者优先认定。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于认定的“双师双能教师”在评选优秀教师、专业带头人和职称聘任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六条 学校适当提高“双师双能教师”的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说明

(一)在学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教师,具备教学基本能力者方可被认定。

(二)本办法中提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范围:

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承认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如:工程师、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税务师等。

2.具有本行业特许的相当于中级以上的职业资格、专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证书;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软件设计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网络工程师、技师等。

3.具有国家或行业组织的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电子商务师、物流师、多媒体制作师、中级导游员等。

4.具有国家或省级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双师双能教师”原则上每年九月份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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