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0-05-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和示范校是与本专业相关的校企合作单位和校校合作单位。赴企业和示范校培训以下简称“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是指各专业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章 培训时间与形式

第四条 培训时间原则上每年三个月或两年六个月。

第五条 培训时间可集中,也可以周为单位分散安排,累计计算。在本市培训的教师可以以天为单位分散安排,累计计算。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培训。教师的具体培训时间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本教学单位教学需要的前提下进行统筹安排。

第六条 有实践经历的教师去合作校培训教学艺术和教学方法。有理论知识的教师去合作企业培训实践技能,培训过程中一定要拜师傅,使其成为结对子的老师。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到企业顶岗实践 (挂职锻炼)。

2.教师带学生驻企业开展“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教学活动期间,一边带队指导管理,一边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顶岗工作。

3.为企业从事或合作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4.全职参与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5.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到企业培训实践的项目。

6.教师赴合作校学习由教学单位按计划安排,主要学习授课艺术和教学方法改革等先进经验。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教师赴企业培训实践技能的主要任务是:

1. 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参加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实际工作,了解所从事专业目前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行业、企业运作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岗位技能、操作规范。

2.开展社会服务。积极参与企业研发、技术服务、技术改造、企业管理等工作。

3.开展企业和岗位调研。分析企业职业岗位对人才的知识、素质与技能的需求,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员工工作标准,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收集教学案例、实训项目等教学所需的素材并编写实训校本教材,进行课程开发与建设,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教学与岗位需求的衔接,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4.促进校企合作。加强学校与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单位,开拓实训基地,为校企合作建立纽带。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教师培训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各教学单位承担具体实施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人事处统筹。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人事处:负责有关政策的制订和修正;负责审查各教学单位教师培训计划;负责统计和公告每学期各教学单位教师培训的情况;负责对教师培训出勤情况进行抽查(电话查访),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各教学单位的部门考核、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和年度考核。

2.教务处:负责审查教师培训的任务书和教师培训的审批;负责组织参加培训的优秀教师向全校教师进行培训情况汇报或宣讲活动;负责对教师培训过程进行抽查(实地考察或电话查访)。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对教师培训的工作职责

1.制定教学单位培训计划。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培养的需要,在每年5月和12月完成下学期教师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并报人事处审核,教务处备案。

2.制定任务书。各教学单位制定本教学单位每名教师培训的任务书,明确教师参加培训的目的、内容、时间、培训单位和预期效果等内容。任务书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3.审核培训企业资质和实践岗位的对口度。各教学单位负责联系教师培训的企业或审定教师自己联系培训的企业。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在生产设备、技术、工艺流程或管理上具备较高的水平,要保证教师从事专业与企业实践岗位对口。要注重充分发挥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以及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争取企业支持。

4.选派培训人选。应以中青年教师为主,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分批次合理选派,要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不影响教学任务。

5.监管培训过程。各教学单位要经常与培训单位沟通,及时了解教师工作状况,对教师培训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指导。加强对教师培训过程的考核,不定期对教师下现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电话查访,每学期至少一次,覆盖面100%,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案。

6.严格教师考勤。培训教师考勤由培训单位和所在教学单位共同考勤,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监管,每月底向培训单位了解教师考勤情况,同时将当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

7.鉴定考核。负责对教师培训过程和效果进行考核。教师培训结束时,所属教学单位会同培训单位做出初步的鉴定。

8.培训总结。各教学单位要不定期召开专题总结会议,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单位内交流汇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本教学单位教师培训工作。每学期提交一份本教学单位教师参加培训的质量分析报告。

9.建立培训实践档案。各教学单位要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的专项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资料完备可查。专项档案包括以下资料: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审批表、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任务书、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考核鉴定表、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总结报告、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工作周记、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中期检查记录表、教学单位对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质量分析报告、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计划汇总表和考核结果汇总表、培训单位的书面鉴定、合作开发(技术服务)的邀请函(或证明)、照片影像资料、培训期间的成果和形成的其他资料、行业企业对人才需求的调研报告等。

第十条 教师参加培训的工作规范

1.根据教学单位确定的培训任务书制定教师个人培训计划,要在培训工作开始前2周内向教学单位提交。

2.服从培训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该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注意技术操作安全规程,注意人身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凡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3.严格遵守培训单位劳动纪律,自觉接受单位考勤,教师因故离岗,须同时向所在教学单位、单位双方以书面形式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请假时间三天以上,需经学校校长审批。对擅自离开培训岗位的教师按旷工处理。

4.教师不得私自更改培训任务书,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培训任务的,必须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不得损害企业和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5.按任务书要求认真开展培训活动,每周填写培训工作周记。积极主动向教学单位、学校汇报自己的培训情况。

6.要虚心好学,善于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增强实践技能,争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为该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7.在培训结束前,对照任务书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总结报告,并填写培训考核鉴定表,由培训单位作出鉴定意见。

8.培训结束返校后,教师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培训工作周记、培训鉴定表、培训总结报告及在此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

第五章 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培训的工作程序如下:

1.计划制定。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要求,通过多种途径积极落实教师培训单位,做好教学单位教师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审查,教务处备案。

2.人员选派。各教学单位根据本部门学期工作安排,选派参加培训的教师。教师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填写《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审批表》。培训名单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3.学校审批。教务处初审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制定任务书。各教学单位制定教师培训任务书。上报教务处审查后实施。任务书报人事处备案。

5.过程管理。各教学单位通过访谈、实地检查、组织阶段汇报、与培训单位沟通等多种形式对教师培训过程和效果进行考核,至少有一次期中过程考评,并填写《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中期检查记录表》;人事处、教务处不定期对教师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师按培训任务书和培训内容填写《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工作周记》。教学单位每月向人事处上报教师培训考勤情况。

6.结果考核。教师培训结束后,上交总结报告、其它成果材料及《教师培训考核鉴定表》。学校成立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学单位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教师培训考核小组,对参加培训的教师进行鉴定,考核鉴定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必要时可在企业召开座谈会或进行访谈,征求培训单位对教师培训的考评意见。

7.材料归档。各教学单位要建立教师培训的专项档案。

8.实践成果交流汇报会。各教学单位组织所有培训的教师汇报。学校组织优秀培训教师汇报。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模范遵守培训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所任岗位职务职责,工作积极勤奋,出色完成培训任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受到培训单位嘉奖并取得标志性社会实践成果,成绩突出。

合格:自觉遵守培训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能履行所任岗位职责,工作积极努力,按时完成培训任务,成绩显著。提交的总结报告与专业发展和自身发展相结合,且报告质量高。

不合格:不能遵守培训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岗位(包括缺勤达1/3以上的)或抽查教师不在岗且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培训任务;提交的总结报告没有同专业发展和自身发展相结合的;个人原因给培训单位造成损失等。

第十三条 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中途退出培训,应按程序履行手续,填写《教师赴企业(示范校)培训提前退出申请表》,学校与培训单位协商同意后,才能中止培训。

第六章 待遇

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期间按每周10学时计算其教学工作量(不计酬),作为教师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教师在学校校历规定的工作时间培训的,按出勤情况计发基本工资和津贴。无故不在岗的,一经查实缺岗一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50%;缺岗二次以上的,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100%。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培训的,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六条 教师在锦州市内参加培训的,按每天一次往返报销公共汽车费(培训单位与家之间),伙食费每天6元。在锦州市以外培训的,伙食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按每天一次往返报销公共汽车费(培训单位与住处之间),每月报销往返路费一次(不报销高铁票、飞机票),住宿原则上要求住在培训单位职工宿舍,住宿就近就简,住宿费每日按60元凭票据报销,超额部分自理,特殊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学校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离院前应全额偿还其培训期间的一切待遇,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期间取得专利等标志性科研成果,给企业和学校带来重大社会影响者,由教学单位组织审定报学校批准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科研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教师培训期间的经历、表现及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各部门对职工的绩效考核体教学单位,并作为学校对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优、双师聘任的重要指标。凡在近三年参加培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专任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参加评审,但不予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昆山路9号 邮编:121007 办公电话:0416-4370666 

传真:0416-4580666 辽ICP备10013612号-1 辽ICP备1001361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