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借阅制度

时间:2018-04-28 点击数:

为规范档案的借阅管理,既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持有合法证件的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摘抄和复制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二、本校人员利用党群、行政类保密档案或非部门形成的未开放的档案(如上级文件、党委、行政办公会议记录等),须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档案工作人员代查。查阅与本人相关的档案(如任免、表彰、奖励、处分决定等以及由本人经办的档案),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证明、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方可查询。

三、本校人员查阅或借出财会档案、审计档案,须经财会部门负责人同意,校办公室主任批准,由相关财会人员陪同办理。

四、本校人员查阅科技保密档案,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校办公室主任批准。

五、社会单位人员利用上述档案,须先经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档案查借阅要求

(一)利用档案者须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原则上只限档案室内阅览,不得随意带出。

(二)如需借出非保密档案,须经校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填写《查、借阅档案审批表》,并办理借阅手续。如涉及重要档案的,须报主管行政校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三)需要复制档案的,必须由档案工作人员办理。经校对、盖章后生效。(二)、(三)两种情况需填写《查、借阅档案审批表》。

七、档案的利用者要确保档案的保密、完整与安全。利用者未经有关部门或档案室同意,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裁剪、拆卷、摘抄、拍照等,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八、档案工作人员在接收借阅后归还的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缺页和损坏,应及时采取修补措施。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昆山路9号  邮编:121007  

传真:0416-4580666   辽ICP备10013612号-1 辽ICP备1001361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