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2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学校设立以校长任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分别挂靠学校办公室和监察处。

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信息;

3.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考核,具体职责是:

1.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2.与学校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学校各部门(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做好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负责。各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

第三章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12.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教学科研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

4.涉及个人隐私的;

5.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6.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除第七条、第八条之外的其他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可按程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信息公开。

第十条学校对信息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各部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各部门(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学校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与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学校网站、简报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知晓的方式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在档案室、图书馆设置学校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获取学校信息提供便利。

学校根据需要,在学校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等场所、设施,公开学校信息。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负责公开。

第十六条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学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试行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5.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学校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学校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二条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每年1231日前公布学校上一学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3.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或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2.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

3.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5.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6.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授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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