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条例

时间:2018-04-2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上级有关加强保密工作的法规、规章、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学校内部事项是指尚未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到学校重大的权益或知识产权,依照一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学校内部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在管理上参照秘密级事项处理。

第四条保守国家和学校的秘密是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我校的保密工作要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保密委员会。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行政工作校领导兼任,委员会委员由涉密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学校的保密工作。学校办公室是学校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六条学校办公室是保密的要害部门,配备兼职保密员,负责各类文件、秘密资料的安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校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各系部处室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和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

第三章保密范围及密级的确定

第八条级下发或我校在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等,凡属下列事项之一者即属于国家秘密。密级划分:

1.绝密级事项

(1)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绝密级的各种文字材料;

(2)国家教育中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评分标准。

2.机密级事项

(1)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机密级的各种文字材料;

(2)国家教育中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评分标准;

(3)我校单独出题、单独考试的入学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和评分标准;

(4)重大案情材料。

3.秘密级事项

(1)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秘密级的各种文字材料;

(2)国家教育中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评分标准;

(3)国家教育中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

(4)涉及重大问题的来信。

第九条学校内部事项

1.校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

2.涉及全校的暂未公开的综合统计资料或专题报表;

3.尚未结案的调查材料、不宜公开的案情材料及防范措施;

4.尚未公布的审计调查报告;

5.尚未公布的重大方针、决策、干部任免名单;

6.全校各类人员的业务档案;

7.全校财务档案;

8.全校学生的人事档案;

9.按教育部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

10.学校各类学生期中、期末考试开考前的试题;

11.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科研项目;

12.学校内部不宜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密级的确定

1.依照本条例第八、第九条规定,我校产生的各类党政文件、资料由校办公室指定专人把关确定密级。

2.我校出的各种类型考试试题的定密工作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等单位依照本条例第八、第九条规定确定。

3.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保密;并在文件、资料的规定位置加注密级。

第十一条文书、文件的保密管理

1.学校办公室处理全校党政文件的收发、制发(保密审查)、传递、阅办、保管、归档、销毁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备完善的保密安全设施。

2.绝密级文件、资料不许随意扩大阅读及传达范围,必须在指定场所阅读。非经原制发单位批准,一律不许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要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其复制件要编号登记,按原来密级管理;属于学校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在管理上参照国家秘密级事项办理;邮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途径。

3.外出人员不许随身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由主管行政工作校领导批准,用保密装具携带,做到两人同行,到达目的地要委托当地机要部门代为保管。

4.报刊、图书、声像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新闻报道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重要国家秘密和学校的内部事项。

5.校领导离开领导岗位时,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要移交办公室处理。

6.秘密级(含学校内部事项)以上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执行锦州市保密局的规定,集中、定点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展示含有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教学保密管理

1.教学的保密工作分别归口于教务处、考试中心;

2.加强学校各类考试的试题保密管理,要从试题的拟题、印刷、保管、考试、阅卷等诸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

3.对国家教育中各级考试开考前的试题要指定专人负责、专室妥为保管;

4.加强学生的保密教育。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保密管理

1.全校各部门(单位)、个人在以下科技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技秘密及学校的内部事项:

(1)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科研等活动;

(2)公开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物及论文;

(3)进行公开的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2.未发表的个人论文、科研成果等及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科学技术材料保密管理,按照《保密法》和《专利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话机、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的管理。各类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并制定岗位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

第十八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处理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十九条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对硬盘本身故障需送外维修的,应在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省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不得自行销毁。

第五章宣传报道和会议保密

第二十一条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主管行政校级领导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校办公室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二十四条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涉外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二十五条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校办公室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第六章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二十七条每年寒暑假和黄金周等节假日前,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校办公室要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八条对新调入的人员,人事部门和录用单位要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制度。对调出和出国人员,人事部门和派出单位要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派出单位负责清退保密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2.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3.不该带的国家秘密不带;

4.不使用普通电话、传真、计算机传输涉密信息;

5.不在涉外宾馆、饭店组织涉密会议;

6.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国家秘密;

7.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公众网;

8.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9.不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

10.不带涉密载体游览、探亲访友。

第三十条对违反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我校内部事项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党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本条例第一条所依据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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